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综合楼宇项目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及《北京市物业管理综合楼宇项目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1-27 【作者】 【来源】
京建发[2015]380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企业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3〕10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综合楼宇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活动,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推广先进工作经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安监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物业管理综合楼宇项目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及《北京市物业管理综合楼宇项目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物业管理综合楼宇项目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2.北京市物业管理综合楼宇项目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27日
附件1
北京市物业管理综合楼宇项目二级安全
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综合楼宇项目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活动,依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3]10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业管理综合楼宇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是对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的综合楼宇项目在参加评审时既有的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的评价,本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物业合同备案的办公、综合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组织推进物业管理行业综合楼宇项目二级标准化评审工作。北京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作为评审组织单位,会同安监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物业管理项目满足下列条件的,项目管理单位可申报评审综合楼宇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
(一)由一家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两年(含)以上;
(二)项目物业管理单位在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无行政处罚或信用记分记录。
第五条 项目管理单位可以直接申报安全生产化标准化二级评审。其中已创建标准化三级的物业管理项目向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申报;未创建标准化三级的项目,向属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由市、区两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评审。
第六条 物业管理项目按以下程序申报评审综合楼宇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
(一)自查自评
项目物业管理单位对照评审标准逐项开展自查工作,自查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标准的,形成自评报告。
(二)提交材料
项目物业管理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市物业管理综合楼宇项目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报表》一式两份;
2、申报项目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项目物业管理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自评报告。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企业公章。
第七条 现场评审由评审组织单位统筹安排,邀请安全生产、特种设备、消防等相关领域评审专家参加。
1、评审满分为1000分,800(含)分以上评审为达标。安全生产、特种设备、消防等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一票否决参评项目;
2、现场评审采取实地检查、资料核对、抽查考核等方式进行。评审专家依据《评审标准》进行独立打分,每项评审至少有2名以上评审专家打分,按平均分确定评审结果;
3、评审过程留存影像和文字记录,评审结果在现场公布;
4、项目物业管理单位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就现场争议问题做好记录,留存相关材料,于现场评审后3日内向评审组织单位申请复核。
第八条 现场评审达标的项目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安监局等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内发现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取消评审成绩。
第九条 经评审和公示达标的项目,由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物业管理综合楼宇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的证书及牌匾。证书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内除《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若干激励政策》(京安监发[2014]55号)文件规定的激励政策外,增加鼓励如下措施:
(一)在北京市物业管理动态监管系统中作为奖励事项记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业绩信息;
(二)达标项目可以作为项目管理单位投标北京市政府采购的加分项;
(三)优先推荐作为各类先进单位(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十条 达标项目应当每年对照“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标准”定期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隐患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 评审组织单位每年按照评审标准对已达标项目组织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
第十二条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证书的项目,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的,由评审组织单位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未定期组织自查或抽查不合格的;
(四)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通知等文件要求的安全生产责任的;
(五)出现其他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条件。
被撤销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原颁发的证书、牌匾失效。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评审。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或终止的项目,原颁发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证书、牌匾失效。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提交的评审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由市或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开曝光并分别对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记3分。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自愿申报综合楼宇标准化二级评审。申报、评审等过程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