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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计划安排》的函

日期:2017-08-09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105次 [字体: ] 背景色: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计划安排》的函

【发布日期】2016-1-25 【作者】 【来源】

国土资厅函[2016]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有关司局:

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就继续做好2016年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作出部署,明确要求“今年要大力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基层落地,力争年底前所有市县颁发新证、停发旧证”。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根据总体工作安排和当前工作进展,部研究制定了《2016年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计划安排》,现予印发。

请各地结合实际细化,以6月底前超过50%的市县、年底前所有市县颁发新版证书为目标,编制计划、明确任务、倒排时间、落实责任。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形成本辖区各月份计划颁发新证的市、县名单和工作安排(见附件),并推荐2个市和2个县开展不动产登记发证示范点建设,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一并于2月底前报部。

联系人及电话:

姜武汉 010-66558205 66558201(传真)

于丽娜 010-66558817

邮箱:25268267@qq.com  

2016年1月25日

2016年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计划安排  

2016年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继续坚持“积极推进、稳妥把握,统筹兼顾、科学安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全面贯彻落实《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法律法规政策,系统总结典型经验,及时解决过渡期间出现的各类问题,加强工作指导,进一步推动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抓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基层落地,确保各地把机构建设好、缩短过渡期、颁发好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力争6月底前50%以上的市县颁发新证、停发旧证,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颁发新证、停发旧证,实现平稳过渡。重点做好以下八项工作。

一、登记机构全面建设到位

市县两级在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整合完成后,要迅速将工作重心转移到人员划转、资料移交、数据整合、业务流程再造、系统开发、窗口设置、信息平台建设等方面来,登记机构建设全部到位,做好实施统一登记并颁发新证的各项准备工作,尽量压缩从职责机构整合到颁发新证的过渡期。

一是划转人员。要充分利用已有的队伍和人员,尤其是原来从事各类登记的业务骨干要划转到位,确保工作不断不乱。按照国家已经发布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政策性文件要求,对从事登记的人员进行系统培训。

二是移交资料。要与有关部门积极协商,确保登记资料的完整移交,有效支撑颁发新证工作。

三是再造流程。按照新的业务要求和《细则》的规定,根据不动产登记类型的特点,全面梳理,形成一整套规范的登记发证流程。

四是建设窗口。做到一个窗口进,一个窗口出,不让群众多跑路,不增加企业和群众的负担。要充分考虑其他相关部门管理工作要求,登记窗口的设置要与审批、交易窗口做好衔接。

二、新旧簿证实现有效衔接

一是工作不断不乱。对已完成职责和机构整合,具备颁发新版证书条件的地方,正式启用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停止发放旧版证书;对不具备颁发新版证书条件的地方,继续按照原有职责分工发放各类旧版证书,确保登记工作不断、秩序不乱,平稳有序。个别地方资料移交、机构设置和人员划转到位后,暂不具备颁发新证技术条件的,也可以由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使用旧版证书,加盖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专用章的方式办理登记业务,即“旧证新章”,以满足人民群众申请登记发证的需求。

二是证书不变不换。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坚持“不变不换”和方便企业群众的原则,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等到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在新的证书颁发各项准备工作尚未到位的情况下,不急于抢发新证,避免出现混乱。

三、登记依据进一步完善

贯彻实施《条例》和《细则》,部将进一步推动关于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方式和标准的政策文件出台,制定不动产登记工作指南,研究起草不动产登记人员管理、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不动产权证书监制等相关办法和政策。继续做好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相关制度研究,健全配套法规规章规范。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的具体办法,进一步做好部登记窗口建设,切实开展好国家层面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各地要推进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工作,制定出台不动产登记办法,编印不动产登记操作手册等。

四、信息平台全面建设

加快信息平台搭建与完善,在上线试运行的基础上,逐步完善系统、拓展功能,初步建成信息平台标准规范体系。重点扩大信息平台接入范围,积极推进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及资料汇交。

一是改造开发信息系统。各地要按照统一登记要求,通过升级改造或开发建设,形成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满足使用新的登记簿开展登记业务和颁发新证的需要,同时满足登簿环节登记信息自动接入国家级平台的需要。为适应尽快发证而采用临时过渡系统的,应同步开展新系统开发建设,尽量缩短过渡期,确保登记信息规范完整,满足信息互通共享需要。

二是数据整合建库。各地要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以宗地、宗海为基础,对土地、房产、森林林木、海域等各类不动产登记信息,通过抽取、转换、补录、整合等方法建立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三是接入国家级信息平台。各地要按照信息平台建设统一规范和标准,将登记信息系统接入国家级信息平台,实时上传登记信息,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实时共享。原则上,颁发新证1个月内,登记机构应完成接入国家级信息平台工作。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省各级信息平台建设的统筹,制定各地接入国家级信息平台的工作计划,同时,各地在接入国家级信息平台时,还应汇交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尚未全面完成整合建库工作的,应及时汇交符合要求的数据。

四是资料管理与信息共享。各地要按照《条例》要求,做好与相关部门交易、审批信息的实时互通共享,加强与公安、民政、财政等部门间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互通共享,向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供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法查询。强化登记资料管理,确保信息绝对安全。

五、构建和完善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体系

制定细化权籍调查相关技术标准和工作制度,积极推进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

一是夯实权籍调查基础。各地要以地籍调查为基础,整合利用房屋、林木等各类不动产调查、审批、交易成果,通过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等方式,推进权籍调查工作,服务和满足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的需要。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组织,2016年全面完成本省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分和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并向部备案。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的要求,以宗地统一代码为基础,编制统一的不动产单元代码,在不动产登记和信息平台建设中全面启用新的不动产单元代码,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有序推进。

二是规范调查流程和调查成果。各地要按照《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要求,坚持把权属调查作为权籍调查的核心,规范权籍调查流程,调查完成后及时形成权籍调查表、权籍图和不动产测量报告等规范的调查成果。

三是逐步构建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体系。结合不动产登记工作推进和示范点建设,围绕技术标准、权籍调查前置、成果审核、人员机构管理等方面,研究健全制度体系的措施和办法,为有序推进权籍调查提供基础保障。

四是做好权籍数据整合建库与更新。以现有的地籍数据库为基础,以不动产单元代码为抓手,整合各类不动产权籍数据,建设不动产权籍数据库,结合不动产登记等业务建立数据更新机制,并积极做好与信息平台的对接。

六、加快推进农村不动产登记颁证

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加快落实《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将农房等集体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工作范围,制定出台有关确权问题的指导意见,全面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等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开展自然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七、开展不动产登记发证示范点建设

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选择2个市和2个县,开展不动产登记发证示范点建设,围绕人员划转和培训、资料移交和数据整合、流程再造和系统开发、窗口建设和方便群众、权籍调查和单元编码、平台建设并联网运行、资料管理和安全保密等重点工作,形成规范化的制度成果,为全国提供经验,起到示范作用。在示范点建设的基础上,部将选择2-3个地方,适时召开现场会,交流工作经验,不断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八、做好舆论引导和人员培训

一是舆论引导。坚持正面引导和积极应对相结合,深入阐述不动产统一登记保护权益、保障交易安全、便民利民的根本目的,对稳增长、促改革、惠民生等方面的重大作用,准确释放信号,回应社会关切,消除误解误读,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是人员培训。做好《条例》、《细则》和配套政策的培训。培训工作以省为单位组织,部将根据需要统一组织1-2期集中培训,为各省培训师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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