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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补办土地出让涉及土地面积的处理意见

日期:2017-08-07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245次 [字体: ] 背景色: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补办土地出让涉及土地面积的处理意见

【发布日期】2016-6-4 【作者】 【来源】

宁国土资〔2016〕 227号

各分局,市局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产交易补办土地出让时涉及的土地面积认定,保护交易安全,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正常开展,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现明确以下处理意见:

一、涉及的类型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或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改变土地用途的,在需补办土地出让时,涉及的土地面积,分为整宗土地面积和分摊土地面积。

二、办理程序

对于房产交易须补办出让的用地,由土地利用部门受理 -> 信息中心面积复核、出具勘测报告-> 出让手续的报批 -> 缴纳土地出让金 -> 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 缴纳契税 -> 不动产登记

三、土地面积认定

(一)涉及土地面积为整宗面积的

现用地边界与土地登记界线一致的,按登记成果为准;现用地范围与土地登记范围不一致的,在符合规划、合理利用的前提下按现状进行勘测定界。土地利用部门按勘测定界成果确认的土地面积负责办理报批手续、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等。

(二)涉及土地面积为分摊面积的

涉及土地面积为分摊面积的,补办土地出让面积复核时应按宗地面积法进行分摊,同时将公共部分分摊土地面积和房基地部分分摊土地面积分别标注;利用部门在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时,在合同中注明土地出让面积XX平方米(其中房基地分摊土地面积:XX平方米,公共部分分摊土地面积:XX平方米,公共部分分摊土地面积只登记不发证)。不动产登记时统一按房基地分摊法分摊的土地面积进行登记,在附记中备注宗地内公共面积部分登记在全体业主名下,本户份额已补办出让。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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