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部分证载内容不一致的处理意见
【发布日期】2016-6-4 【作者】 【来源】
宁国土资〔2016〕229号
各分局,市局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平稳过渡,妥善处理《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两证)部分证载内容不一致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
一、两证证载用途不一致
房屋登记的用途与土地登记用途不一致的,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核查,将原登记档案中的登记用途与房屋规划用途调整一致后,方可进行房屋产权不动产登记。具体按以下情况分类处理:
1、原登记有误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核查后,依法办理不动产更正登记。
2、两证登记用途与规划用途对应不规范的,按规划用途进行确认后,依法办理不动产更正登记。
3、两证登记用途分类标准与规划用途对应关系不一致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4、土地登记后,因建设工程规划调整导致两证登记用途不一致的,用地单位须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5、建设年代较早,因无法提供规划手续导致两证不一致的,经核查后,以房屋用途为准,进行不动产更正登记。
二、土地登记坐落与房产登记坐落不一致
1、土地登记坐落与房屋登记坐落不一致且为包含关系的,直接按现实坐落,办理不动产登记。
2、原登记有误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核查原登记材料进行确认后,办理不动产更正登记。
3、因工程编号及地名命名等原因造成登记不一致的,由不动产登记局建立与相关权利部门联动机制,经确认为同一坐落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两证证载权利人不一致
两证登记权利人不一致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1、登记有误的,经不动产登记机构查档核实后,依法进行不动产更正登记。
2、更名的,按不动产变更登记的要求进行不动产变更登记。
3、房屋转移登记后,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房屋交易双方或多方均同时到场申请变更登记的,可直接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房屋交易双方或多方不能同时到场申请变更登记或原土地证无法收回的,现产权人需出具产权无异议的具结书,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登簿前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