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8-3 【作者】 【来源】
鲁政办发明电〔2016〕6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确保完成全年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任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要改革任务,是省委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的重要内容。今年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任务目标是:年底前所有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有效运转,实现统一登记,颁发新证、停发旧证。为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任务完成,国务院办公厅已把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纳入年度专项督查台账,并将于今年四季度对该项工作进行督查。督查的对象是地方各级政府,同时明确提出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将予以公开通报或约谈问责。目前,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进展不平衡,按期完成全年工作任务目标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确保完成全年工作任务目标。
二、突出重点,加快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各项工作
(一)健全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机构建设要做到“三个到位”:一是人员划转到位。把原来从事各类登记的业务骨干划转招聘到位,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有足够力量履行职责;二是机构建设到位。尽快完成不动产登记行政和经办机构组建,实现工作上下衔接顺畅,有效运行;三是法定职责到位。要将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法定职责统一到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并统一行使,严禁随意拆分,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完整。
(二)做好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移交。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是证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重要依据,是依法开展不动产登记和信息查询的基础。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政府文件要求,尽快将原各类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等档案资料移交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市县两级政府要对各类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移交做出具体安排部署,并抓好落实。国土资源、房管、林业、海洋渔业等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详细的登记档案资料移交方案,明确时间节点,落实责任到人。
(三)做好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将不动产登记工作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切实保障登记窗口设置、存量登记数据整合建库、登记信息系统开发等方面的经费需要。各级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任务,科学编制不动产登记保障经费预算,落实各项经费需求。要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制度,确保专款专用,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在此基础上,各地要统筹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数据整合、流程再造、系统开发、窗口建设、信息平台建设、档案资料管理和安全保密等工作,为颁发新证夯实基础。
三、加强领导,确保完成全年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任务
市、县政府是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责任主体。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完善保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要将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加强对县(市、区)的指导监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建立相应的追责机制,对工作不作为造成工作延误和不良后果的,省政府将进行问责。
目前,省国土资源厅已按照省政府要求,印发了《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专项督查实施方案》,各地要抓紧开展工作,在9月底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前基本完成颁发新证、停发旧证的工作任务,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改革任务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