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万国医疗器械保健品博览会交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部分无效、部分解除后,物资股份公司和物资集团公司作为出售房屋一方应返还万国公司已经交付的购房款,万国公司作为购房方应返还已经实际占有的房屋。因万国公司已经对所购房屋进行了一定的添附,对其有效添附部分,物资股份公司和物资集团公司应予以适当补偿。对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按合同双方的责任大小进行分担。一审法院委托鉴定单位对万国公司装修工程进行了工程造价鉴定,但因该装修工程尚未完工,且工程质量也存在瑕疵,故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确定房屋有效添附价值的依据,但却可以作为本院确定双方分担损失的参考。该工程装修费用对于万国公司而言,是因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而造成的损失,而对物资股份公司和物资集团公司而言,其收回房屋的同时,即接受了万国公司为装修支付的价款,因此应当对万国公司为装修支付的价款,给予适当补偿。本院以装修工程造价为基础,结合收回房屋、承受了装修利益的情况,依据各方对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确认物资股份公司和物资集团公司承担万国公司装修工程费用的70%,即15286980.22元(21838543.18*70%),万国公司承担装修工程30%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