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无法如期竣工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点
——建设工程无法如期竣工情况下,施工人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定期限不应从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时间起算。
标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起算点|竣工时间
案情简介:施工人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提出:从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时间起算,施工人起诉时已超过6个月,故不应得到支持。
处理意见:①发包人以施工人行使优先权有6个月法定期间,应从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时间起算,但施工人起诉时已超过6个月为由,主张其行使优先权因超过法定期限而不应得到支持的观点,并非在任何情况下均能成立。②在工程多次停工,超过原约定竣工时间6个月才竣工或至双方发生争议时尚未竣工,则施工人即不问原因地丧失对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明显与《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相悖。故对此主张,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实务要点:建设工程超过合同约定竣工时间6个月才竣工,或至双方发生争议时尚未竣工的情况下,施工人所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期限不应从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时间起算。
案例索引:见《施工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是否还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无法如期竣工的情况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期限如何认定》(《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信箱》(201404/60: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