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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浅谈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日期:2015-11-22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254次 [字体: ] 背景色:        

在法院的民事审理工作中,时常会碰到管辖权异议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从该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那么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到底是否仅限于被告呢?

实践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通常为被告,学者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该仅限于被告,另一种认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不应仅限于被告。

对于观点一,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该仅限于被告,理由如下: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在民诉法中只有被告享有答辩期,原告则不享有答辩期,因此,虽然没有明确说明,仍应仅有被告有权提起管辖权异议。

二、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有法院受理,这个过程实际就是当事人对于管辖权选择的过程,对于自己做出的管辖权受诉法院的选择,原告不宜再次享有异议的权利,否则会造成当事人双方权利的不平等。

三、民事诉讼法中遵循管辖恒定的原则,对于已经受理的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尽量由该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结果,如果原被告都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则无形中增加了管辖恒定的风险。

对于观点二:管辖权异议的主体不应该仅限于被告,理由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在民法中当事人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因此“当事人”并不仅仅指被告,还应包括原告。而2015年2月4日起实施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提出管辖异议…”所用的术语仍是“当事人”而非“被告”。

二、在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中,对于重新受理案件的法院,当事人应当享有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此时,如果该权利仅对被告开放,显然是有失公平的。

三、对于必须参加诉讼的共同原告,应当保障其诉讼权利,无论是发表意见的权利或是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四、管辖权恒定指的是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因当事人住所或行政区划的改变而转移管辖权。在管辖权异议中,并不存在相关问题,而且管辖权异议最终裁定的结果也是由法院来完成的。

综上所述,对于提出管辖权异议主体,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虽然实践中大多是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但是对于原告的该项权利,亦不可忽视,我们在工作中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让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体会到公平正义的法律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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