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刘青(化名)将房子租给父亲刘元武(化名)住,协议每月收租1600元,老父交不起租金,竟被儿子告上法庭,要求腾退房屋。近日,武汉中院判定刘青对刘元武负有法定赡养义务,刘元武无需腾退房屋。
2012年10月,刘青因父亲拖欠其房租,起诉至洪山区法院,并要求父亲从位于洪山区汪家墩的还建房内搬离。洪山区法院认为,本案中刘元武与刘青系父子关系,子女对父母负有的法定赡养扶助义务的履行方式,不仅包括给付赡养费的形式,更包括提供确保基本生活保障所需的物质条件和精神层面的慰藉。刘元武年满60岁且在武汉市无其他房屋可住,刘青未能给父亲提供其他住房,故对刘青要求刘元武腾退房屋的诉请,不予支持。
刘青不服判决,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武汉市中院驳回刘青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