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或依其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证据保全措施,可由当事人申请采取或由人民法院主动采取。但须具备以下条件:
(1)待保全的证据材料与所争议的法律关系有关联性,
(2)待保全的证据材料有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
(3)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