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总包后,总承包公司将劳务清包给另一建筑公司。工作过程中,清包建筑公司员工受工伤,其应向谁主张何种权利?
解答:第一,在相关问题中,我们已经澄清,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是劳务承发包关系,并非员工雇佣关系,不能套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追究发包人的民事责任。如果拖欠施工款或者发包过程中有过错,方可将其追加为被告,并根据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判令其承担相应过错责任,但却不能是完全的连带责任。
第二,如果员工乙仅是施工中受伤,欲寻求工伤待遇或者工伤保护,则应当根据其与承包人单位缔结的劳动用工合同约定,进行工伤伤残鉴定,进而给予其工伤赔偿与医疗方面的照顾待遇。员工乙与发包人之间无劳动合同关系、雇佣关系,故仅在工伤请求上,不能判令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如果农民工与承包人未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者所签合同模棱两可,农民工最好选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可以一次性从承包人处取得其类似工伤待遇的赔偿,实际操作上还可能比工伤保险待遇所得赔偿更多。这实际就赋予受伤员工乙以选择权,法庭上法官也会善意地行使释明权,尽可能维护受伤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