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诉讼须知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日期:2012-05-30 来源:房产律师网 作者:· 阅读:529次 [字体: ] 背景色:        

《物权法》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解释】本条是关于用水、排水相邻关系的规定。

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基于用水、排水而发生的相邻关系的内容非常丰富,我国水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水法并参考国外或地区立法例,关于水的相邻关系的内容大概有以下几项:

1.对自然流水的规定

(1)尊重自然流水的流向及低地权利人的承水、过水义务。例如,法国、意大利、瑞士、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从高地自然流至之水,低地权利人不得妨阻。

(2)水流地权利人变更水流或者宽度的限制。例如,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水流地权利人,如对岸的土地属于他人时,不得变更水流或者宽度。两岸的土地均属于一个权利人时,该权利人可以变更水流或者宽度,但应给下游留出自然水路。当地对此有不同习惯的,从其习惯。

(3)对自然流水使用上的合理分配。我国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流实行水资源配置制度。我国水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法国、意大利、瑞士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自然流水为低地所必需的,高地权利人纵因其需要,也不得妨堵其全部。

2.蓄水、引水、排水设施损坏而致邻地损害时的修缮义务

例如,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土地因蓄水、引水、排水所设置的工作物破溃、阻塞,致损及他人的土地,或者有损害发生的危险时,土地权利人应以自己的费用进行必要的修缮、疏通和预防。但对费用的承担另有习惯的,从其习惯。

3.排水权

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高地权利人为使其浸水之地干涸,或者排泄家用、农工业用水至公共排水通道时,可以使其水通过低地。但应选择于低地损害最小的处所和方法为之。在对低地仍有损害的情况下,应给予补偿。

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水流因事变在低地阻塞时,高地权利人为保障自己的排水,有权以自己的费用在低地建造疏通流水的必要工事。但对费用的承担另有习惯的,从其习惯。

4.土地权利人为引水或排水而使用邻地水利设施的权利

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土地权利人为引水或排水,可以使用邻地的水利设施。但应按其受益的程度,负担该设施的设置及保存费用。

5.用水权

由于我国法律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所以我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河流两岸、水井所在地等水源地的权利人有自由用水权,但公法对水资源的利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土地权利人因家用或者土地利用所必须,自己取水则费用、劳力过于巨大,可以通过支付偿金的方式使用邻地权利人的有余之水。

6.水源地权利人的物上请求权

例如,瑞士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他人因建筑等行为而使水源地的水资源造成损害,如使水资源减少或受到污染,无论其出于故意还是过失,水源地权利人都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如果该水资源属于饮用水或者利用土地所必须的,并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7.堰的设置与利用

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水流地权利人有设堰的必要时,如对岸土地属于他人的,可以使其堰附着于对岸。但对于因此而发生的损害,应支付偿金。对岸土地的权利人,可以使用此堰,但是应当按其受益程度,负担该堰的设置及保存费用。关于设堰,如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地另有习惯的,从其规定或习惯。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从审判的角度对水的相邻关系做了一些规定,主要是:

1.关于自然流水的分配与使用。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受益人应负赔偿责任。

2.关于自然流水以及生产、生活用水的排放。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3.关于房屋滴水。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WAP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