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诉讼须知

商品房的销售完成途径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5-18 来源: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 阅读:444次 [字体: ] 背景色: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释义:本条规定了商品房的销售完成途径的法律规定。

房地产销售有自行销售和委托销售两大类,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委托销售的责任主体仍是委托方。因此,商品房销售中的买卖合同主体只能是买受人和房地产

开发企业,而不是买受人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换言之,中介机构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代理人,只能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义与消费者签订合同。

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自行销售商品房和委托他人销售商品房各有其利弊。自行销售商品房,可以减少中间环节,节约销售成本;委托他人销售商品房,可以利用中介机构的专业优势,较快打开市场,加速资金回流。从目前情况看,由于中介机构鱼龙混杂,中介人员素质不高,中介行为尚不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多数是成立自己的销售公司或者销售部门自行售房。随着中介市场的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售房将成为主流。

《办法》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销售途径。须明确的是,在委托销售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委托代理关系,交易主体仍然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是交易一方当事人,不享有出卖人的权利义务。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WAP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