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释义:本条规定了商品房的销售完成途径的法律规定。
房地产销售有自行销售和委托销售两大类,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委托销售的责任主体仍是委托方。因此,商品房销售中的买卖合同主体只能是买受人和房地产
开发企业,而不是买受人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换言之,中介机构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代理人,只能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义与消费者签订合同。
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自行销售商品房和委托他人销售商品房各有其利弊。自行销售商品房,可以减少中间环节,节约销售成本;委托他人销售商品房,可以利用中介机构的专业优势,较快打开市场,加速资金回流。从目前情况看,由于中介机构鱼龙混杂,中介人员素质不高,中介行为尚不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多数是成立自己的销售公司或者销售部门自行售房。随着中介市场的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售房将成为主流。
《办法》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销售途径。须明确的是,在委托销售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委托代理关系,交易主体仍然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是交易一方当事人,不享有出卖人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