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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闲置土地司法查封和处置工作衔接的意见

日期:2024-06-0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高人民法院

自然资源部

法〔2024〕33号

关于加强闲置土地司法查封和处置工作衔接的意见

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资源节约工作的意见》,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依法维护、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自然资源部就加强闲置土地司法查封和处置工作衔接及执行联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盘活存量,依法推进闲置土地处置

1 .土地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载体,节约集约用地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要求。加大存量土地的盘活利用,有效处置闲置土地,是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日期未动工满一年,为闲置土地起算时点,由此开始计算土地闲置时间。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置。在处置过程中企业依法依规动工开发的,闲置土地处置程序终止,不再收取闲置费或者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分类认定,区分司法查封不同情况进行处置

2 .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依法构成闲置土地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土地使用权人及相关责任人承担闲置土地起算时点至查封前相应的违法违约责任。人民法院查封期间不作为动工违约期,不计入闲置土地计算时间。

3 .人民法院查封、处置后,土地权属未发生变更的,动工违约期自人民法院查封解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与查封前的动工违约期累计;土地权属因人民法院处置发生变更的,动工违约期自权利主体变更之日起重新计算。

4.各级人民法院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查封期间在确保查封土地价值不贬损、不影响执行程序、不损害相关主体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允许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动工开发,减少土地闲置。经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允许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动工的,应作出通知书,并可以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提供担保。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土地使用权人无正当理由未动工开发的,相应查封期间计入闲置土地计算时间,与查封前的动工违约期累计。

三、加强联动,推进司法查封和行政管理工作衔接

5 .人民法院发布拍卖、变卖公告前,应要求相应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涉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以及规划许可的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涉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对权利限制的约定或者规定、欠缴的土地闲置费、规划调整及权利负担等信息。自然资源部门应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相应材料信息。人民法院收到以上材料信息后,应在拍卖、变卖公告中予以提示。人民法院完成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后,如需办理审批手续及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由竞得人或者受让人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依法缴纳相关费用。

6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人民法院允许动工开发或者拍卖、变卖涉案土地后,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或者处置结果告知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7 .建立健全人民法院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间的工作会商机制,进一步加强执行联动。各级人民法院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工作衔接,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商机制。

8 .各高级人民法院与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实施办法。对执行本意见的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自然资源部。

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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