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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前行政机关是否有权撤回行政许可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

日期:2023-08-2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前行政机关是否有权撤回行政许可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4〕22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前行政机关是否有权撤回行政许可的请示》(桂法制报字[2004]25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行政许可法有关撤回行政许可的规定,不适用于行政许可法实施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撤回行政许可的适用前提是相对人已经取得的行政许可合法,而且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适用情形包括:1、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2、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撤回行政许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作出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200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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