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排除妨害纠纷裁判要旨
1.云和县某叶腊石矿诉某电力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国家重点工程架设高压电线压覆矿床侵害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认定
2023-11-2-039-001 / 民事 / 排除妨害纠纷 /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6.18 / (2015)浙丽民终字第189号 / 二审
【裁判要旨】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须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矿床压覆人未经审批评估、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等法定程序,在采矿权人矿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压覆矿产资源,侵害了矿业权人的合法利益。但就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而言,应综合考虑输电线路等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关涉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投资巨大并已投入运营等因素,不宜径行判令拆除。在矿业权人仅请求排除妨碍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予以充分释明,告知其可另行主张适当的责任方式,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适应国家产业政策与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2.简某等诉上海某物业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物业公司在商厦外墙面覆盖广告行为的合法性认定
2023-10-2-039-001 / 民事 / 排除妨害纠纷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3.11.18 / (2013)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090号 / 二审
【裁判要旨】在业主和物业公司就商场外立面利用问题产生的纠纷中,商铺业主的透明橱窗属于建筑物的外立面。一般而言,建筑物的外立面应属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利用共有部位张贴商业广告应遵循法定程序,在缺少必要议事程序的情况下不得视为业主同意,物业公司覆盖商业广告的行为不合法。同时,侵害业主共有权与欠付维修基金分属不同法律层面,商业广告收益用作维修基金亦不能构成物业公司违法行为的阻却事由,物业公司应当排除妨害。
3.康某等人诉刘某等人排除妨害纠纷案——依法加装电梯占用公共绿地对其他业主影响较小的,权利人有权请求其他业主停止阻挠施工、排除妨害
2024-07-2-039-001 / 民事 / 排除妨害纠纷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8.15 / (2022)川01民终11265 / 二审
【裁判要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政策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重要措施,是保障残疾人、老年人权益的重要抓手。当既有住宅有必要加装电梯且需占用公共绿地时,在占地的位置、面积合理的情况下,若加装行为不会导致他人采光、通行、安全等方面受到明显不利影响,相关业主应当秉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给予电梯加装活动便利。本案充分践行了文明、和谐、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构建自由平等、和谐友善邻里关系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4.某公司诉钟某排除妨害纠纷案——业主违法阻挠加装电梯施工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24-07-2-039-002 / 民事 / 排除妨害纠纷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8.26 / (2022)粤01民终16535号 / 二审
【裁判要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易引发邻里间矛盾,双方应本着和谐、友善的原则相互沟通和协商。在加装电梯方案设计过程中,高低楼层业主可在充分协商后确定方案,尽可能从技术上减少或避免对低层业主的影响。在加装电梯方案的公示审批过程中,低层业主应当合理行使自己的异议权,在法定的批前公示时间内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主张,从而实质性解决加装电梯方案争议。在加装电梯方案无法从技术手段上避免影响且获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低楼层业主应当通过协商补偿或者诉讼等方式合理主张权利。法院判决对低楼层业主擅自采取各种行为粗暴阻挠电梯施工作出否定性评价,倡导低楼层业主应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维护自身权利,而不是粗暴干涉甚至以置自己于危险境地的手段阻挠施工,对于构建和谐共处、团结互助的邻里关系具有积极引导意义。
5.中国某矿业总公司诉天津某进出口贸易公司、中某物流公司、中某国贸公司等排除妨害案——法院查封财产以及指示交付下善意取得的适用
2024-10-2-039-001 / 民事 / 排除妨害纠纷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5.08.05 / (2015)津高民四终字第77号 / 二审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可以依法善意取得被查封物所有权。在善意认定上,除了保证受让人不知存在足以影响其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而为法律行为外,还要考虑其他诸如转让人的身份、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交易环境、交易场所等来综合认定受让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尤其是在指示交付条件下,受让人更有义务查明处分者权能的正当性和有效性,而不能以认识错误或者处分权利等理由抗辩,法院亦应综合物权行为理论,以公示公信原则为基础,在司法实践中运用一种客观的“善意”判断标准,综合评判当事人交易的诚信基础。
6.上海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租赁在后,查封在前的财产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2023-08-2-039-001 / 民事 / 排除妨害纠纷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3.01.17 / (2012)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796号 / 二审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确立了租赁合同中“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该原则系指租赁关系成立之后,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承租人仍然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租赁权,受让人所取得的财产是负担租赁权的财产。但是针对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之后,债务人才设定租赁权的情形,应为上述原则的例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应继续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7.吕某诉戴某排除妨害纠纷案——处分老年人长期居住的房屋应尊重其真实意愿
2023-07-2-039-001 / 民事 / 排除妨害纠纷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1.15 / (2021)沪01民终11902号 / 二审
【裁判要旨】子女虽登记为房屋产权人,但在处理家庭内部关系时,不应仅关注不动产登记,而是要综合考虑购买房屋的资金来源、家庭居住情况、一方承诺等因素。子女作为登记权利人行使民事权利时应注意必要限度,遵循中华民族安土重迁的传统,充分尊重、理解母亲想在长期居住房屋内颐养天年直至终老的意愿,充分考虑房屋便于母亲就医、社交等因素,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排除老年人居住权利,切实保障老年人居住权益。
8.舒某某等诉浙江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案——物业管理公司依据业主管理公约管理车辆进出不属于妨害物权
2023-07-2-039-002 / 民事 / 排除妨害纠纷 /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08 / (2020)浙08民终360号 / 二审
【裁判要旨】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赞成通过的管理公约,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管理公司执行管理公约中关于限制业主车辆自由进入小区之规定的物业服务行为,不属于妨害物权。业主请求排除妨害的,不予支持。
9.钟某某诉史某、徐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案——不动产相邻关系中不可量物噪声污染的判断
2023-16-2-039-002 / 民事 / 排除妨害纠纷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4.05 / (2015)沪一中民二(民)再终字第19号 / 再审
【裁判要旨】1.查明是否存在相邻妨害。本案噪声污染,虽然没有相适用的国家标准,但没有标准不等于不构成相邻侵害。判断时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利益衡量。(1)为维持相邻共同体关系的存续,受到侵害的当事人负有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2)相邻一方因另一方的行为受到损害,而经利益衡量又不能禁止侵害方的行为时,受害方有权享有赔偿请求权;(3)相邻一方对另一方造成本质侵害,且不能通过赔偿对侵害予以补偿时,受害方可以要求侵害方排除妨害,禁止某种行为,恢复原状。上述三层表述,是随着侵害程度层层递增的判断标准。对最终采取何种处理方式有一定的参考依据。
2.存在妨害后的处理原则。《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了相邻纠纷的四个处理原则,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该条款文字表述清晰,但在具体适用时无法避免法官的主观性判断。运用时,要将四个原则作为一个有机的统一体,相互兼顾,不可偏废。本案虽认定了被告空调外机使用时发出的噪声,对原告构成一定的影响,但考虑到噪声产生的分贝、空调安装的位置,被告之后已采取减震减噪措施、周围邻居相同情况的容忍度及房屋的历史状况等,本案最终判决以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来替代最严厉的拆除空调的排除妨害方式。同时告知被告,一旦出现设备老化等情况,应及时更新设备。本案最大限度地维持了被告希望以理想方式利用物权,同时原告又希望平静享有原生活环境的两种利益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