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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 诉讼指南

人民法院案例库首批9个实际施工人争议裁判要旨摘要

日期:2024-03-2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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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库编号:2022-18-2-445-001

指导性案例198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刘友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裁判要点

实际施工人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亦未与发包人、承包人订立有效仲裁协议,不应受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仲裁协议约束。实际施工人依据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发包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入库编号:2024-01-2-115-001

莘县某建设公司诉山东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出借资质的承包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裁判要旨

1.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签订合同的承包人对外有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其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享有法律规定的原告主体资格。

2.另案生效判决已判令承包人对案涉工程的相关欠款承担民事责任,并已实际执行。原审法院认定承包人不是实际施工人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符合民事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公平原则。

3.法律规定并未有就出借资质的承包人的诉权问题作出禁止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赋予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的权利。该条款是为实际施工人提供的特殊救济途径,该例外情形并未否定承包人基于合同提起诉讼的权利。

关联索引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96号民事裁定(2022年6月27日)

3.入库编号:2023-07-2-115-004

某工程公司诉某冶金公司、某建设公司、某国资管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BT项目模式中的投资人具有发包人身份,负有对实际施工人付款的责任

裁判要旨

基于对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保障的考虑,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有限地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符合客观实际。鉴于BT建设模式下法律主体众多,相较于一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其特殊性,在实践中是否认定BT项目的投资建设方的发包人身份存在争议,从而对实际施工人付款责任主体的认定产生影响。本案BT项目的投资建设方在整个项目中承担融资、项目管理及施工建设等多重角色,实际上承担了类似于发包人的职能,故实际施工人可诉请BT项目的投资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关联索引

再审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1513号民事裁定(2021年09月29日)

4.入库编号:2023-16-2-115-018

东北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吉林市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款结算依据如何确定

裁判要旨

双方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时,应通过双方订立合同的磋商过程、合同文字的表述、合同履行情况、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主张,以及各方面综合因素考虑,探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以此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不能按照定额标准结算工程款,除非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将依据定额结算工程款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固定价款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不当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而要考虑这种重大变化是否可以预见,以及能否导致订立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

关联索引

再审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482号民事裁定(2014年8月11日)

再审判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吉民再字第14号民事判决(2015年3月19日)

5.入库编号:2024-10-2-115-001

三亚某实业公司诉朝阳某工程公司、海南某渔政管理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有争议且未验收的,是否可以按照分包人与总承包人就同一工程确定的工程量进行认定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最终按实际工程量结算,案涉工程已由唯一施工人实际施工完毕并通过分包人移交给了总承包人,总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了工程进度款,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对工程量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没有验收结算的,可以根据分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就同一工程确定的工程量进行认定。

关联索引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282号民事裁定(2021年11月19日)

6.入库编号:2023-07-2-115-003

弋某某诉某进出口贸易公司、新疆某建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包方明知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且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承担付款责任

裁判要旨

发包方发包工程项目时,明知实际施工人无建筑资质,系挂靠于有资质的单位,发包方虽未与实际施工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同意由实际施工人施工,并接收实际施工人缴纳保证金,双方已形成施工合同关系,应由发包方向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关联索引

一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2023)兵0302民初29号民事判决(2023年05月25日)

7.入库编号:2023-16-2-115-013

张某诉河南省某建设有限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缺乏直接证据情形下实际施工人的认定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承包人与不同施工主体分别签订施工合同,各方当事人对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产生争议,虽均无法提供签证、工程进度表等证据直接证明对工程实际进行施工,但提供了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凭证、缴纳税费凭证等其他证据的,应根据合同内容、工程款支付情况、税费缴纳情况等证据,运用证据规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合理作出认定。一要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二要根据案件事实和当事人主张,合理公平地确定举证责任,由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分别提供相应的证据;三要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有无和大小独立地、自主地进行判断,确定待证事实是否具有高度可能性,使认定的法律事实尽可能接近客观事实。

关联索引

再审: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青民再13号民事判决(2020年6月17日)

8.入库编号:2023-01-2-115-004

凌某某诉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建设工程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已经就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实际施工人提起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及确认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已经就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实际施工人以承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及确认在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在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至于实际施工人关于支付工程价款及优先受偿权的请求应否支持,需由人民法院实体审理认定并作出判决。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存在实质异议,不影响原告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关联索引

再审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6957号民事裁定(2021年3月18日)

再审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201号民事裁定(2021年12月20日)

9.入库编号:2023-07-2-471-005

尹某某诉胡某某、河南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挂靠人对被挂靠公司账户内资金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

挂靠人借用被挂靠人银行账户收取工程款,被挂靠人银行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应按照银行账户的登记名称来判断权利人,挂靠人对被挂靠人账户内的资金仅享有债权请求权,挂靠人的债权请求权原则上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关联索引

二审: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17民终446号民事判决(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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