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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将共有房产登记为分别占有99%和1%,视为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分配约定,离婚时应按登记份额分割

日期:2023-09-0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北京高院:夫妻将共有房产登记为分别占有99%和1%,视为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分配约定,离婚时应按登记份额分割。

案例索引: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案【(2019)京民申6063号】

裁判要旨:对于案涉102号房屋分割问题,该房屋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已约定按份共有,其中陈某占99%共有份额,刘某占1%共有份额,并有不动产权证书加以登记,应视为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分配约定,两审法院根据上述登记份额对102号房屋予以分割,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刘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民申60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某,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女,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再审申请人刘某因与被申请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4027号民事判决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某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书上说申请人主张婚前向被申请人支付的彩礼16.8万元予以返还,申请人从未主张。申请人对房产分配不服,房子首付主要是申请人出资,后来的房贷也是申请人在还,由于被申请人有买房资格,由被申请人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手续是被申请人办理,且被申请人性格强势,办理的房产证上写了被申请人99%,申请人1%,房产分割完全无视申请人的权益。被申请人拒绝申请人探视女儿,只要求申请人出抚养费,申请人在法庭上数次反映,判决书中却未维护申请人的权利。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刘芷馨抚养权问题,双方均主张对其进行抚养,两审法院综合考虑孩子的年龄、需求、成长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工作、收入等因素,本着有利于孩子健**活的原则,确定刘芷馨由陈某抚养,并综合考虑当地生活水平、子女需求和父母收入等因素,酌情确定抚育费,并无不妥。对于子女探视问题,因刘某在一审中并未向法院主张,二审中经法院调解,双方亦未就探视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故刘某可就探视问题另案解决。对于案涉102号房屋分割问题,该房屋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已约定按份共有,其中陈某占99%共有份额,刘某占1%共有份额,并有不动产权证书加以登记,应视为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分配约定,两审法院根据上述登记份额对102号房屋予以分割,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刘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立杰

审 判 员 李 林

审 判 员 苏 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宋 琛

书 记 员 张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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