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 超越 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中介服务 >> 中介服务常识

房子全权委托中介出租,靠谱吗?

日期:2023-07-2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声明|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租房是许多年轻人必经的人生经历,然而,房屋租赁市场乱象丛生 ,黑中介、群租、胶囊公寓等关键词也时常登上热搜。您知道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对于租赁行为做出了一些新规定,一起来看果果一家如何依据民法典维护自身权利。本期《民法典通解通读》为您解读民法典中关于房屋租赁的规定。

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第703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全权委托中介出租 靠谱吗?

果果家搬新家后,原来出租的房子又出了问题。供暖试水时管道破裂,导致楼内被淹。由于这套房屋和中介签的是全权委托出租协议,果果家需要负责维修管道吗?

专家解读

协议性质

认定合同性质不能仅依靠合同名称,还需要明确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案例中的合同应为房屋租赁合同。

明确责任

房子漏水,到底由出租人还是承租人承担责任,需要根据问题原因分情况讨论。

如果是房主在装修时破坏了防水层,房主应承担责任;如果租户在租房后再装修,装修过程中导致防水设施出现问题,租户应承担责任。

双方义务

民法典合同编第708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民法典合同编第709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房主作为出租人,基本义务是交付房屋,并保证房屋在租赁期间内符合约定用途。

租户作为承租人,基本义务是支付租金,还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应按照合同约定及物品自有性质,正确使用租赁物。

民法典合同编第711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若承租人未按约定或物品自身性质合理使用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中介可以擅自装修、群租吗?

漏水问题好不容易解决了,果果爸又有了新烦恼。中介把原来的房子改成了胶囊公寓对外群租,租户们将家里改造得乱七八糟。问题来了,中介可以改造房屋进行群租吗?果果爸是不是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中介将房屋恢复原样呢?

专家解读

群租相关规定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8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草案)》第12条: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规定和标准;

(二)具备供水、供电等基本居住条件;

(三)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打隔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

(四)起居室不得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及其他非居住用途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五)人均使用面积和每个房间居住人数符合相关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禁止将违法建设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北京市住房租赁示范性的合同中明确强调,人均租赁面积不能低于5平方米,每个房间最多住两人。

出租人、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草案)》第16条: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未出示身份证明的人出租住房;

(二)依法履行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管理责任,与承租人约定定期检查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

(三)发现承租人涉嫌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

(四)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以及其他故意降低服务标准等方式,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强迫承租人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提前收回租赁住房;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证明;

(二)按照规划用途、安全合理使用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

(三)履行物业使用人义务,遵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遵守小区管理规约;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房屋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承租人的合法权利: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能进入出租房屋。

承租人拒绝出租人检查 怎么办?

民法典总则编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出租人检查房屋,承租人应配合出租人。

房主委托的是权利,不是责任

若中介没有尽到维修义务,房主应承担责任。之后,房主可以根据签订的合同向中介追偿。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
WAP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