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房产分割纠纷之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如果离婚时,争议的房产的产权证还没有发放,人民法院要么告之当事人申请中止审理,待产权证发放下来再作处理;要么先判使用权归属,而后产证下来,再由争议方另行起诉要法院处理。
二.婚前买房婚后涨价的析产处理:
目前因购房当时出资不多,房屋原值不大,但随着市场化进展,房屋增值副度大,对增值部分往往有的认为购房是投资行为,因此对投资款的增值应当均分,而有的认为根据房产权属划分,属于那一方的产权,增值部分就随房主所有,对此该如何处理?答案应当是根据民法规定不动产房屋的增值系孳息与主物关系,依照息随主的物权原则,房权如果认定为个人财产,则由此带来的增值不能划归非产权人,《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采用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之外,以夫妻特有财产制作为补充,夫妻特有财产也称夫妻保留财产,特有财产是依照法律规定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财产,并对财产进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照此规定,对个人财产购买的涉案房屋享受特有保留财产权。据此,以个人积蓄购买的房产属于个人所有。如果购房款中有共同贷款份额,则可按比例确定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条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从法律关系上说,房屋增值问题是物权范畴,房屋增值只是期望可能得到的收益,在房屋转让前并不能得到确认。双方当事人共同偿还购房贷款是债权法律关系,离婚时只应对共同已偿还的贷款对价部分进行分割,房屋增值是纯自然的原因,与共同还贷无关,非产权人无权要求分享房屋潜在的增值或无权对一方特有财产的增值部分享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