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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取消行政强拆申请司法强制执行

日期:2012-04-19 来源: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房地产律师网 阅读:313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五大变化

1.关键词:强制搬迁

取消行政强拆申请司法强制执行

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说:“过去往往是行政机关委托相关企业来搬迁。企业为了实现经济利益,过程很不规范,强制搬迁过程中会出现一些恶性事件。条例实施后,行政机关只能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制度设计者希望通过司法程序的设置来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把风险降到最低。”

2.关键词:公众参与

旧城改造不再“政府说了算”

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条例明确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解读: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人提出应当加大公众参与度,让程序更加公开透明。因此就有了“听证会”这个程序设计,并且政府要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3.关键词:公共利益

首次具体界定公共利益范围

在何种情况下才能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国务院21日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必须以“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

对于公共利益,条例规定了6种情形: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解读: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表示,旧条例的问题在于没有严格区分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特别是用于房地产开发,也可以进行拆迁,由此产生了很多社会矛盾。新条例以列举的方式对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排除了一些显然处于商业目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用途。

4.关键词:征收程序

房屋征收应先补偿后搬迁

条例明确规定,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条例明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新条例还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解读:据了解,条例两次征求意见稿中没有明文提出先补偿、后征收,在正式出台的条例中增加规定,把“先补偿、后征收”作为一个原则确定下来。

5.关键词:补偿标准

征收补偿不得低于市场价

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解读: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说:“以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使得被征收人的基本利益得到保障。不仅包括对房屋的补偿,也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这就大体上可以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下降。”

二、五大亮点

1.非“公共利益”不得征收

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必须以“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

2.暴力迫使搬迁可追刑责

条例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征收私宅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条例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4.公众参与度增强程序更透明

条例规定,征收补偿方案应征求公众意见;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应当公布;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违建”不补偿

条例明确,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6.“设计者”释疑

取消行政强拆有利于加强对政府的制约

21日公布的条例中,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删去了旧有条例中令人敏感的“拆迁”,代之以“征收”。“拆迁”二字,此前已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存在了20年之久。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09年8月2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本条例是行政法规,不宜再设定行政强制执行。因此,条例取消了原条例中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的规定,规定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样也有利于加强对政府征收补偿活动的制约,促使政府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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