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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如何救济

日期:2022-11-07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如何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审查。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据此,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不可以上诉,救济途径是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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