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说明规定,未列子目不予计量,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价之中。相关子目是否属于漏项?
答:不属于。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912号判决书:鉴定意见根据施工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说明第2.4条规定,未列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价之中,认定该项不另行计费,一审采信鉴定意见,并无不当。川越公司未提供长江设计公司、水利水电八局承诺对该项另行计量的证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