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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装修

装修公司使用不合格装修材料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者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日期:2012-04-15 来源:北京房产纠纷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地产律师 阅读:317次 [字体: ] 背景色:        

张某因准备结婚委托一家装修公司对其新房进行装修,由装修公司包工包料。2007年9月底房屋装修完工后,张某将房内窗户打开通风一个多月。2007年10月张某和苏某二人喜结良缘,结婚后他们住进了新装修的房子。入住不久,他们感觉难以入睡、头痛、疲劳并经常感冒,而且室内总有一种刺鼻的味道。几个月后,苏某到妇幼保健院就诊后,证实怀孕,但怀孕后不久苏某经常觉得肚子疼,经B超检查,诊断胎儿未见胎芽。20天之后,胎儿流产。医生称可能与甲醛有关。流产后,苏某遵医嘱在家修养15日,至此,二人被迫另行租房居住。二人在外居住期间,请室内环境检测中心对新房的装修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表明室内游离甲醛浓度超标。为此,张某和苏某将装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装修公司对室内装修材料予以拆除;一次性返还装修费用;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检测费、租房费,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意见分歧

原告张某和苏某诉称,房屋装修造成室内空气甲醛浓度超标,损害了他们的身体健康,并造成了严重后果,这种身体上的伤害同时给其带来了精神上的巨大痛苦,因此装修公司应当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被告装修公司辩称,房屋主人因甲醛浓度超标造成身体健康损害,应给予相应的赔偿,但这种赔偿不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评析

健康是指人体的各种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转,没有任何障碍。与此相对应,健康权就是指保护自身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保障自身生理功能的完善发挥并防止非法侵害的权利。健康权以生理机能和功能的正常为内容,而不是以身体或者生命安全为内容。侵害健康权包括一切使人的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全发挥受到损害的行为,侵害健康权的民事责任由以下几点构成:(1)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2)损害事实,包括健康受到损害的事实,健康受损导致的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等。(3)因果关系,损害健康的违法行为和健康受到损害以及由此导致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同时满足以上三点,可以认定构成对健康权的侵害。本案中装修公司使用了不合格的装修材料装修张某夫妇的住房,是一种作为的违法行为,张某夫妇在其住房中生活了几个月后健康状况恶化,并导致了苏某流产的严重后果,并且装修公司的这种违法行为和健康受到严重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可以认定装修公司承担损害健康权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据此,自然人的健康权受到侵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装修公司使用不合格装修材料,造成张某夫妇的住房内空气甲醛浓度严重超标,导致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并造成胎儿流产的严重后果,给他们原本甜蜜、幸福的新婚生活带来极大的痛苦和伤害,并对他们以后怀孕蒙上阴影,造成生理上的障碍和心理上的恐慌。装修公司对此应依法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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