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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北京房产律师网房屋买卖相关法律规定

日期:2012-04-10 来源:北京房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阅读:297次 [字体: ] 背景色:        

房屋买卖是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交付房屋并移转房屋所有权于他方,他方受领房屋并支付价金的合意。其中,负有移转房屋所有权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房屋出卖人,负有给付价金义务的他方当事人称为房屋买受人。

房屋买卖的含义应从下述几个方面理解:

1房屋买卖是有偿行为。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而买受人则向出卖人给付价金,两者互为对价。

2房屋买卖是双务行为。出卖人有移转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义务,同时享有请求买受人给付价金的权利;买受人负有向出卖人给付价金的义务,同时享有请求出卖人移转房屋所有权的权利。

3房屋买卖是要式行为。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否则,无法办理产权移转登记,而且出现纠纷后也不利于法院的裁决。

4房屋买卖的标的物不仅指房屋,还包括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基于房地一体的原则,不允许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分离处分。

5买卖的房屋已经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出卖人为持证交易。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0705]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四十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0404]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1修正)[20010815]

第十七条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0428]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十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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