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政策法规 >> 房产政策

上海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8-07-06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194次 [字体: ] 背景色:        

上海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建房管联〔2018〕38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落实“沪九条”、“沪六条”等文件精神,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现将《关于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关于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落实“沪九条”、“沪六条”等文件精神,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现就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有关问题暂行规定如下:
  
一、企业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购房时间以合同网签备案日期为准:
  
1、企业设立年限已满5年;
  
2、企业在本市累计缴纳税款金额已达1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职工人数10名及以上,且按照规定在该企业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满5年。
  
企业近年缴纳税款金额满500万元以上的,购房时不受上述企业设立年限和员工人数等条件的限制。
  
二、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年限从“满3年”提高至“满5年”。
  
三、住建、房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执行商品住房项目公证摇号、按序选房制度加强监管,要求开发企业严格执行全部准售房源、积累客户规则和名单、摇号排序结果公证和公示规定;进一步加强客户认筹规则制订指导审核以及执行监管,严格落实企业购买商品住房规定。
  
四、住建、房管部门会同规土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加强企业购买、出售商品住房交易登记审核,会同税务、人社、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建立相关信息共享核查机制,对违反企业购买、出售商品住房相关规定的,不予办理房地产交易登记手续。
  
五、本暂行规定自2018年7月3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WAP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