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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住房购房登记规则指引(试行)》和《成都市商品住房公证摇号选房规则指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7-12-19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360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住房购房登记规则指引(试行)》和《成都市商品住房公证摇号选房规则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营销代理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司法局关于商品住房开盘销售采用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事宜的通知》(成房发[2017]137号),规范我市商品住房购房登记和依序选房行为,保证相关工作流程的公开、公平、有序,切实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我会研究制定了《成都市商品住房购房登记规则指引(试行)》和《成都市商品住房公证摇号选房规则指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协会秘书处反馈。

附件一:《成都市商品住房购房登记规则指引》(试行)

附件二:《成都市商品住房公证摇号选房规则指引》(试行)

附件一:

成都市商品住房购房登记规则指引

(试行)

根据《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司法局关于商品住房开盘销售采用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事宜的通知》(成房发〔2017〕137号)相关规定,为规范购房登记行为,保障购房登记的公开、公平、有序,成都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特制定本指引,供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

一、适用范围

我市范围内按规定应采取公证摇号排序选购商品住房的,适用本指引。

二、购房登记原则

购房登记应本着公开、公平、有序的原则,公开接受实名购房登记,并保持购房的登记、摇号、选房、签约主体信息(姓名及身份证明)一致。

三、支持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购房需求

为支持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解决居住的现实需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不低于当期准售房源总量的10%公开用于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优先购买(商品住房项目位于本市中心城区锦江、饮马河、西郊河围合而成的“两江环抱”区域内的除外),登记购买的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人数少于上述房源数量的,剩余房源纳入总房源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摇号销售。

安置补偿协议在2016年10月1日以后生效的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以改造范围为区域认定标准,根据“拆一购一”原则,遵照区域住房限购政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支持其优先摇号、优先选房:

(一)补偿协议生效后,未在我市住房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

(二)补偿协议生效后,已在我市住房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但购房日期为2017年3月24日之前,且所购房屋为二手住房。

四、开展购房登记的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购房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

(二)公证机构已受理摇号排序选房公证;

(三)已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规政策和业务操作技能培训;

(四)已开通成都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商品住房购房登记平台(以下简称购房登记平台)信息共享端口,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和应急处置预案;

(五)已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网站、商品住房销售现场公示以下内容,公示时间至开盘销售结束时止:

1.购房登记规则;

2.全部准售房源和户型,其中应明确用于支持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优先购房套数;

3.按申报价格对每套房源明码标价(含装修的,应分别标明房屋申报价格和经核查的装修工程价格);

4.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的网上登记时间(不少于3天),现场核验购房资格的地址、时间及注意事项;

5.摇号和排序结果的公布时间、选房时间等;

6.公证机构受理摇号排序选房公证的说明(包括公证机构名称、公证内容等);

7.商品住房开盘销售公证摇号选购流程(参考样式见附件1);

8.其他按规定应公示的内容。

五、受理购房登记

购房登记采用网上实名登记与现场购房资格核验相结合的方式,现场核验分批次分时段进行。未在网上实名登记但要求现场核验购房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予受理。

登记购房人登录成都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网址(http://www.cdfangxie.com/),按要求在购房登记平台上填报信息,购房登记平台确认信息后,自动生成登记号,并及时共享给登记购房人意向购买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六、核验购房资格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公示的时间内,依网上登记号分批次分时段对以下购房资格材料进行核验:

(一)登记购房人身份证明;

(二)登记购房人资信证明,包括按揭方式付款的个人信用报告、核验之日前1个月内的家庭成员银行存单或账户交易明细等(不得要求到指定的银行打印银行存单或账户交易明细;不得要求打印的银行存单或账户交易明细等,高于意向房源首付款。首付款按四川省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确定);

(三)如登记购房人委托他人提交相关核验资料的,应核验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四)登记购房人为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的,应核验登记购房人通过成都市房屋征收系统自助终端机打印的《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备案表》(货币补偿);

(五)商品住房位于我市住房限购区域的应核验:

1.登记购房人的户籍证明或登记购房人社保缴纳明细、稳定就业证明(加盖就业单位公章,参考样式见附件2);

2.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端人才(含紧缺人才),不受限购区域户籍、社保缴纳限制,可核验登记购房人身份证明和区政府(或管委会)等出具的证明或人才绿卡。

七、购房登记结果保存和证据保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已核验购房资格的登记信息(含登记号、购房人姓名、身份证明号码)发送给登记购房人,保存已核验的《登记购房人名册》(包括《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登记购房名册》和《普通登记购房人名册》,参考样式分别见附件3、4),并汇总提交公证机构予以证据保全。

八、购房资格复核和证据保全

商品住房位于我市住房限购区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核验购房资格的《登记购房人名册》及本指引六·(一)、六·(四)和六·(五)项证明材料,报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商品住房项目位于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的,报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位于其他限购区域的,报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保存复核后具备购房资格的《登记购房人名册》,及时反馈房地产开发企业,并提交公证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的《登记购房人名册》提交公证机构予以公证证据保全,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登记购房人。复核后具备购房资格的购房人信息方可导入摇号系统。

九、购房登记保障

为确保购房登记现场资格核验工作顺利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保存登记购房人现场提交的购房资料,确保现场购房登记信息的及时、准确,保证登记购房人信息的私密性;

(二)登记购房人逾期未提交或提交材料未通过购房资格核验的,视为无效登记;对无效登记的,应及时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告知登记购房人;

(三)购房登记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设置下列不利于登记购房人的条件:

1.必须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职工;

2.必须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中介机构职工;

3.对于符合银行贷款条件可采用按揭贷款购房(含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的,必须采用全款支付;

4.捆绑销售、搭售商品和服务或者附加的其他不合理条件;

5.交纳排号费、渠道费、诚意金或其他预订款性质费用;

(四)加强内部教育和管控,严格规范工作人员和委托的营销推广机构、代理销售机构行为;

(五)建立并落实核验现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加强舆情关注并及时回应,维护好销售现场和市场秩序稳定;

(六)其他保障购房登记顺利进行的工作。

十、公示公开

取得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企业网站、商品住房销售现场分别公示本批次用于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和普通购房人的房源数量,公示时间至开盘销售结束时止。

购房资格核验结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在企业网站、商品住房销售现场公示《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登记购房名册》和《普通登记购房人名册》(包括初始登记名册和通过购房资格核验的名册)。

十一、监督处理

登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连续2次不参与按序选房的,行业协会在相关网站曝光,房地产行业从业人员有前述行为之一的,行业协会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信用档案;购房登记平台一年内不受理上述人员填报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行业协会予以公开曝光并提交房产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提供或协助登记购房人出具虚假购房资格材料;

(二)要求登记购房人到指定的银行打印银行存单或账户交易明细;

(三)要求登记购房人打印的银行存单或账户交易明细等高于意向房源首付款;

(四)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意向购房人不予登记;

(五)违反本指引第九·(三)项规定;

(六)未落实本指引第三、第十项规定;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市场秩序不稳定的。

附件:

1.商品住房开盘销售公证摇号选购流程(样式)

2.稳定就业证明(样式)

3.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登记购房名册(样式)

4.普通登记购房人名册(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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