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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关于商品住房开盘销售采用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事宜的通知

日期:2017-11-17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204次 [字体: ] 背景色:        

成都市关于商品住房开盘销售采用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事宜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司法局

关于商品住房开盘销售采用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事宜的通知

成房发〔2017〕137号

成都高新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规划建设国土局,各区(市)县房管部门,各区(市)县司法局,市公证协会,各公证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现就商品住房开盘销售采用公证摇号选房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摇号范围。暂定在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期间,全市新取得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的商品住房,开盘销售全部采取公证摇号排序选房的销售方式。

二、明确购房登记规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盘销售前,应当制定购房登记规则。购房登记规则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以及商品住房销售管理规定,不得设置仅有利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内部、全款支付等部分购房人的登记条件,不得设置捆绑销售、挂牌价外收费等不利于购房人的登记条件。登记购房人、摇号选房人、合同签订人保持一致。登记时间不得少于3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购房登记前,在商品住房销售现场公示购房登记规则、全部准售房源(含户型)、购房登记时间、摇号和排序结果公布时间、选房时间等相关事项。

三、及时公开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之日起10日内,按照一房一价,一次性面向社会公开全部准售房源。

四、核验购房登记资料。在实施住房限购政策的区域,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购房登记时,向登记购房人宣讲我市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并核验登记购房人的购房资格证明材料后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复核后的具备购房资格的《登记购房人名册》予以保存,及时反馈房地产开发企业,并提交公证机构。复核后具备购房资格的购房人信息方可导入摇号系统。

五、实施公证摇号及公示结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盘销售前3日发布摇号公告,同时公示导入摇号系统的《登记购房人名册》。摇号排序选房应使用公证机构提供的电脑摇号软件,并由公证机构作全程现场监督公证,摇号排序结果应当场公示。摇号排序时间应在9:00-18:00之间。

六、依序选房。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公布的选房时间,组织购房人根据公证摇号产生的选房顺序选房,并当场通过全市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与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签约系统)在线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

因放弃选房所空房源或者按约解除《商品房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所退房源,在公证机构监督下,依据公证摇号产生的选房顺序按序递补选房,房屋价格不得高于原开盘销售时公示的价格。

七、公证证据保全。公证机构做好商品房销售方案、销售承诺书、公示的购房登记时间结束后汇总的《登记购房人名册》、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的《登记购房人名册》、全部准售房源纳入排序选房范围、公证摇号排序结果、依排序选房结果等保全证据公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落实好商品住房开盘销售中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维护开盘销售秩序稳定,并在公证摇号选房结束的10日内,将摇号排序和选房结果公证书报送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八、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网上签约系统对处于“定购”、“拟定合同”状态的房源予以锁定,一律不予变更合同主体,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时,对登记购房人、摇号选房人、合同签订人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九、严厉查处违规行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一经查实,一律暂停当期开盘销售商品住房的网签资格,暂停后续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受理,纳入成都市房地产市场信用黑名单,并在“成都信用网”公开曝光;涉及虚假宣传、捆绑销售、价外加价、价格欺诈、规避纳税、炒卖房号、首付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分别抄送工商、发改、税务、公安、金融等行政主管部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完善商品住房开盘销售指导意见。市公证协会应当制定商品住房开盘销售公证摇号排序选房的指导意见,督促公证机构依据《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办理相关公证事项,并按照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公证机构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材料不实、虚假承诺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非法干预摇号排序公证活动的,不予办理公证或终止公证。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司法局

201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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