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不动产登记办法
【发布日期】2017-9-14
洪府厅发〔2017〕116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南昌市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不动产登记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土局(市不动产登记局),市房管局,市法制办:
《南昌市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不动产登记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9月14日
南昌市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不动产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不动产登记行为,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是指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住宅房屋(包括直管公房、集资建房、解困房、安居房及单位自建房等房改房和商品房、拆迁安置房,不包括政府摇号的经济适用房、村民安置房)。
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不动产登记,是指依法取得的城镇住房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因转让产生的转移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青山湖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开发区、红谷滩新区和临空经济区。
第四条 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不动产登记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申请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屋原所有权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二)不动产权属无纠纷;
(三)其他法定不动产转让的条件。
第六条 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收取土地出让金的范围:
(一)买卖、互换、赠与或受遗赠导致转移的;
(二)作价入股、以房抵债导致转移的;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转移的;
(四)本办法出台前,原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已转让,但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再次转让的。
因继承、婚姻关系变更进行析产(即离婚析产、婚内析产)不收取土地出让金,待转让时再行收取。
第七条 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由购房人按房屋成交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房屋成交价格参照税务部门计征契税时计税价格确定。
第八条 为方便购房人,简化办事流程,财政部门在非税专户设立分户,专门核算南昌市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第九条 办理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不动产登记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转让双方向房屋所在地税务部门交纳相关税收,取得完税凭证;
(二)购房人持税务部门计征契税时计税价格凭证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缴纳土地出让金。
1、不动产登记部门凭税务部门计征契税时计税价格凭证,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确定补缴土地出让金金额,开具《南昌市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通知单》;
2、购房人持《南昌市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通知单》到指定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3、购房人缴款后,由指定银行开具《南昌市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缴款确认单》。
(三)转让双方持以下材料提出不动产转移登记申请: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4、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
5、契税完税凭证;
6、《南昌市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缴款确认单》;
7、其他必要材料。
(四)履行审核登簿手续;
(五)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第十条 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缴纳完土地出让金后,土地权利性质由划拨登记为出让,出让年期从购房人取得的《南昌市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缴款确认单》落款时间起算,年限为70年。
第十一条 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的不动产登记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一事一议”原则,由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局)研究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新建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划拨国有土地上城镇住房转让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16〕129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