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上海市住宅物业保安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2-12
各区(县)综治办、房地局,各公安分(县)局,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宅物业保安队伍建设,切实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的维护和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市房地资源局、市综冶办、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住宅物业保安人员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见附件),现将有关执行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确保培训到位 各物业管理企业要不断提高对住宅物业保安服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这项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是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打造物业管理企业服务品牌的具体体现和提升物业管理行业形象的重要抓手。针对目前本市住宅物业保安人员存在的工作松懈、责任性差、形象不佳、能力不强等问题,《规范》提出了住宅物业保安人员的基本要求和岗位规范。物业管理企业要通过全面执行《规范》,大力提高住宅物业保安人员素质,基本达到“行为不断规范、形象不断改善、技能不断提高”的目标。要会同居委会、业委会定期研究“人防、物防、技防”和住户参与开展群防群治的联动措施,加强昼夜巡查,确保小区监控和报警系统的正常使用。
各物业管理企业要根据行业规范、企业发展、住宅小区保安人员的配置要求,切实加强对住宅保安人员岗前和在岗的培训。今年,重点要组织安排企业保安经理、小区保安主管等管理人员先期参加培训。此次培训委托上海市保卫干部培训中心、上海市房地产行业教育中心负责组织报名、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具体培训计划和时间另行通知)。
2006年7月25日之前,各物业管理企业要根据所管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按就近报名,分期参加的原则,合理安排保安管理人员参加培训,市房地资源局将建立物业管理企业保安管理人员信息库。
二、明确责职,注重考核检查 各物业管理企业要根据《规范》的总体要求,结合企业管理特点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公共秩序维护服务的要求,明确住宅物业保安人员责任,细化企业内部的岗位考核内容,制定具体的考核措施和要求,对不执行《规范》、居民意见集中、屡教不改的保安人员要及时调离岗位。同时,要通过加大自查力度,落实整改措施,及时纠正住宅物业保安服务不到位的问题,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各物业管理企业要通过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住宅物业保安人员岗位技能竞赛或经验交流,不断提高住宅物业保安人员的能力。物业管理企业的保安管理人员,经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可申报参加“国家保卫职业资格”培训。(具体申报办法另行通知)。
各业主委员会要依据《规范》的要求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住宅小区保安人员白天与夜间的岗位服务规范,特别是门卫、巡逻、车管、监控等重点岗位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督促其整改,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督促、及时改进。
在8月10日之前,各区(县)房地局会同综治办、公安分局共同制定对住宅保安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落实、住宅小区保安管理现状、执行《规范》等情况进行联合检查的计划和方案,并报市房地资源局。在2006年12月10日之前,将本区联合检查的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书面报市房地资源局。
三、齐抓共管,加强指导监督
各区(县)综治办、房地局和公安分(县)局要加强对本区域内住宅物业保安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结合住宅小区治安防范的要求,加强对节假日和夜间防范以及物业保安服务人员存在突出问题的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措施,充分发挥人防、物防、技防的作用,使家庭安全防范、住宅小区安全防范与社区安全防范相结合,形成一体化的城市综合安全防范体系。
各区县房地局要结合对小区经理的日常考核,组织房地办针对性开展对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和执行《规范》的督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小区经理进行整改,切实把住宅物业保安服务工作的各项责任落到实处。对居民投诉集中而小区经理又不积极整改的,要对其予以记分处理,同时,对该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各公安分(县)局要组织派出所对住宅小区的保安管理、安全防范措施和技防设施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治安隐患要责成业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及时整改。同时,对治安案件多发的住宅小区,要安排力量加大打击和整治力度,确保住宅小区的平安。从8月25日起,由公安分(县)局汇总各派出所每月检查情况后报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内保处)。
各区(县)综治办要组织区(县)房地局、公安分(县)局加强对住宅小区内经常发生的入室盗窃、车辆失窃和治安纠纷等群众反应强烈的突出治安问题的研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解决。同时,要完善分工协作制度,建立住宅小区安全防范长效管理机制。从8月25日起,每月以专项简报的形式向市综治办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市房地资源局将会同市综治办、市公安局联合对物业管理企业及住宅小区保安人员执行《规范》和区县综治、公安、房地部门的督查情况进行检查,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单位要责成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上海市公安局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