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4-15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
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矛盾,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执行中的两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关于做好国家大剧院等重点工程对接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住〔2007〕575号)的规定,对34项重点工程被拆迁户对接销售了经济适用住房(具体重点工程名单见附件),为保持前后拆迁政策一致,凡属于附件列明的重点工程被拆迁家庭,2008年4月8日后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上市出售时,按照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二、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按政府核定的价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于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合同的,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再次上市出售时,按照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附件:经济适用住房定向对接重点工程名单(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