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执行《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09-6-3
各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各区、县级市交通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2008年3月20日,市国土房管局与市交通委员会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发布〈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国房字〔2008〕195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的规定,现就执行《通知》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通知适用范围的补充规定
(一)《通知》发布日期(即2008年4月1日,下同)前已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自本《补充通知》下发之日起,按以下办法处理:
1.未销售(销售指已签订车位、车库买卖合同,下同)的车位、车库,应在办理初始登记后方可销售;其租售须按照《物权法》的规定,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2.已销售但未办理预告登记(含合同备案)的车位、车库,应在2009年7月31日前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依法申请办理预告登记(含合同备案)手续。
3.已销售且已办理预告登记(含合同备案)的车位、车库,应依法及时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手续。
(二)《通知》下发前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自本《补充通知》下发之日起,按以下办法处理:
1.未销售的车位、车库,其租售必须按照《物权法》的规定,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2.已销售的车位、车库,应在2009年7月31日前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依法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二、《通知》发布之日起,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在预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同时应向购房人明确告知车位、车库的数量、租售方式、租金标准或最高售价等情况,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切实保护业主对租售车位、车库的知情权。
三、关于开发企业出售出租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规定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数量无法满足本项目业主需要的,开发企业原则上不得向本项目业主之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售或出租。
在已满足本项目业主购买和租赁需要的前提下,开发企业确需将车位、车库出售或出租给本项目业主之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必须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数量无法满足本项目业主需要的,开发企业应采取竞标、摇珠等公开竞争方式出售、出租。
四、车位、车库权属人出租或转让车位、车库,也应当首先满足本项目业主的需要。
五、本补充通知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广州交通委员会
二OO九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