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政策法规 >> 房产政策

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三)》的通知

日期:2017-09-14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226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三)》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3-9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贯彻执行《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解释和说明,请在《办法》实施中一并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三月九日

关于实施《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三)

一、其他合法房产凭证的认定

《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款第二项所称其他合法房产凭证包括:公有住房租赁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改购房协议(尚未登记)、商品房销售合同、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仲裁书。

建房人仅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不能直接认定为建房人的房屋面积。拆迁时,房屋已不存在的,不能认定其房屋面积。

拆迁评估、拆迁补偿协议备案,必须同时提供有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与之相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二、产权调换房屋与被拆迁房屋价值相当的界定

《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产权调换房屋与被拆迁房屋价值相当,是指两者间差价额度不超出被拆迁房屋价值20%的情形。

三、被拆迁房屋用途与面积不明确的认定

被拆迁房屋用途不明确的,应由拆迁人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后,提供给拆迁评估机构作为评估房屋的依据。

被拆迁房屋面积不明确的,应由拆迁人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后,提供给拆迁评估机构作为评估房屋的依据。

四、发放提前搬迁奖励费的认定

提前搬迁奖励费由拆迁人支付给被拆迁房屋的实际使用户。拆迁项目办理暂停相关手续后离婚分户的,搬家奖励费应当按半数计发。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WAP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