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考评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9-4-1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工程监理市场秩序,激励守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营造公正、公开、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经研究,制定了《苏州市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苏州市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考评暂行办法》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苏州市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工程监理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考评,是指对工程监理企业在工程监理活动中的诚信程度、自律意识和市场行为所作的年度综合评价。综合考评主要依据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核准情况,监理合同履约情况,工程项目质量、安全、造价控制和监督强规执行等行为的记录进行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企业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本市和外地进苏承揽工程监理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 苏州市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工程监理企业的综合考评工作。局成立苏州市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考评领导小组,考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综合考评办公室),负责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考评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注册的和外地进入辖区内承揽业务的工程监理企业的综合考评工作;中心城区内注册的和外地进入中心城区承揽业务的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考评工作,由苏州市建设局具体负责。
第五条 网上信用信息是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应当从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实现网络化动态监管出发,重视和加强监管网络的信息维护工作,及时准确地将按本办法规定所认定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等信用信息,录入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的“企业信用采集”栏。
第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工程监理企业及其承接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加强对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质量的常效监管考查工作,依照规定程序认定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并及时将行为信息录入其信用档案。
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的认定依据:主要包括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行政、司法等部门的各类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通知书、通报、通告、公告等文书。
第七条 苏州市建设局每年3月前发布年度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考评结果,考核期为上年度1月1日至次年度12月底。
第八条 综合考评基本分值为100分,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对照加分或减分标准,计算总分数,并从高分到低分对监理企业进行排序。
综合考评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各等级的比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体现动态监管和差别化监管的原则。
第九条 信用信息录入与考评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对在本辖区域内发生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录入、考评,辖区外的则不予考虑。
第十条 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考评程序:
1.参加综合考评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在每年春节前或在单项(外地企业)工程项目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监理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综合考评表”,如实填报本企业在考核期内发生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
对在市域范围内流动的苏州市工程监理企业,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其在本辖区内发生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市综合考评办公室,供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评。
2.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工程监理企业提出初步考评意见,并报市综合考评办公室。市综合考评办公室综合汇总后提出监理企业综合考评初步意见。
3.苏州市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考评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并对考评结果统一公示、公布,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一条 良好行为记录的加分标准:
1.获得国家级、省政府、市政府、市(县)级政府荣誉的,每次分别加10、8、6、4分;
2.获得建设部、省级、市级、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荣誉的,每次分别加8、6、4、3分;
3.获得建设部、省级、市级、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项荣誉的,每次分别加7、5、3、2分;
4.受到建设部、省级、市级、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每次分别加5、4、3、2分。
第十二条 不良行为记录的减分标准:
1.发生一起一般工程建设质量(经济损失10万元以内)安全事故监理有责任的,扣2~8分;考核期内发生二起一般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监理有责任的,扣8~16分。
2.受到省级、市级、市(县)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视情节每次分别扣3~5分。受到建设部、省级、市级、市(县)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企业和个人每次分别扣5、4、3、2分。
3.未按建设程序及时办理资质核验、合同备案的每个项目扣2分;按新部颁资质标准,每少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扣2分。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综合考评表”的,一律扣3分;如经催报,仍未上报的,再扣5分,且综合考评不得评为A等级。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提交的“综合考评表”如有虚报、瞒报或其它不正当行为的,加分的倒扣分,减分的加倍减分。且综合考评不得评为A等级。
第十五条 在综合考评年度内,同一企业的同一工程获得同一事项(件)不同级别荣誉(处罚或处理)的,按最高标准加(减)分,不作累计加(减)分。
第十六条 对考核期内没有工程业绩(以施工许可证或经合同备案的项目为准)的外地进苏工程监理企业,不予综合考评。
第十七条 为体现企业规模(项目个数、合同额)与考评分值之间关系的相对公平,企业年度完成工程监理业务收入低于按资质等级的市平均值的,按90%计分。
外地进苏工程监理企业,考核期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只承揽到一个工程监理项目(以施工许可证或经合同备案的项目为准),工程造价在二千万元或二万平方米以内的,其综合考评累计分值按80%计;只承揽到二个工程监理项目,工程造价在四千万元或六万平方米以内的,其综合考评累计分值按90%计。
第十八条 凡考核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综合考评直接评为D等级:
1.发生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工程建设质量事故和较大安全事故监理有责任的;
2.受到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
3.暂扣资质证书经整改仍不到位的;
4.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整改期暂停承揽工程监理业务一年(包括一年)以上的;
5.因企业、项目监理机构未履行监理法定职责,工程项目建设中发生事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十九条 在综合考评期内,工程监理企业有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失信行为,应当作为评价依据予以考虑。
第二十条 综合考评结果将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企业动态监管、分类管理的重要内容。
被评为A等级企业为信誉优良企业,在承揽政府投资性质的工程项目时,在项目投标、评优评先、资质升级时优先;
被评为D等级企业为信誉不良企业,列入政府重点监管对象,考评期内不得承揽政府投资性质的工程项目,不得出市(入市)承揽工程项目,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被评为B、C等级企业为信誉一般企业,加强动态监管。
第二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表彰评优以及周期性检查等工作中,要充分体现差别化监管的原则,激励守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 参评人员及各工作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受评企业对评价内容、程序或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监理企业综合考评领导小组或者有关部门书面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四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