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关于扩大内需鼓励投资的措施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的意见有关规费减免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2-18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扩大内需鼓励投资的措施意见》(锡政办发〔2008〕367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的意见》(锡政办发〔2008〕368号)精神,现对两个《意见》中有关规费减免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扩大内需鼓励投资的措施意见》所涉规费减免有关问题
(一)减免程序
1.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区投资主管部门(基本建设项目由发改部门负责,技改项目由经贸部门负责)或市主管部门提出减免申请;
2.区投资主管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经过初审后,向市投资主管部门转报;
3.市投资主管部门经过审核,出具新开工项目确认书;
4.项目单位凭确认书和已缴纳费用的缴费凭证,到市有关收费单位办理减免或退费手续。
(二)具体要求
1.申请时间
新开工项目在获得施工许可证并正常开工后一个月即可提交申请。
2.申请材料
项目单位在提交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要明确申请减免规费的建筑面积,明确项目在2009年、2010年的计划投资量和开工面积。
(2)项目批准文件。包括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或核准、备案通知等。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4)施工许可证。
二、《关于加快推进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的意见》所涉规费减免有关问题
(一)减免程序
1.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区投资主管部门提交减免申请。
2.区投资主管部门经过初审后,向市投资主管部门转报。
3.市投资主管部门经过审核,出具城市综合体项目确认书。
4.项目单位凭城市综合体项目确认书和已缴纳费用的缴费凭证,到市有关收费单位办理减免、缓缴或退费手续。
5.城市综合体项目缓缴的费用到期后,由相关收费单位负责向项目单位及时收缴。
6.城市综合体项目商业部分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80%可缓缴三年;项目开工后三年内,如商业部分投用并产生企业营业税,项目单位可于缴纳企业营业税的次年向市投资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市投资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所在地政府进行审核,项目所在地政府视项目缴纳的企业营业税情况对项目单位逐年予以奖励。奖励总额的上限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缓缴余额。
(二)具体要求
1.申请时间
(1)2009年以前开工,于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竣工,且此期间完成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50%的城市综合体项目,在完成土建竣工验收备案后即可提交申请。
(2)2009年以后开工的城市综合体项目,在获得施工许可证,正常开工后一个月即可提交申请。
2.申请材料
项目单位在提交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要明确申请减免规费的建筑面积,明确项目在2009年、2010年的计划投资量和开工面积;
(2)项目批准文件。包括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或核准、备案通知等;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4)施工许可证。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