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办法
【发布日期】2009-1-14
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
交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一月十四日
宁波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办法
为完善宁波市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根据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需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住房,包括低收入家庭住房和普通(限价)商品住房。
二、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的情形。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2005年9月9日《宁波市市区普通(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实施后至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销售合同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属于出让建设用地的,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外上市交易的,按照届时该地段基准地价(楼面地价)的5%缴纳土地收益。本时段前购买的,属于出让建设用地的,免缴土地收益。
四、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销售合同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属于划拨建设用地的,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外上市交易的,按照届时该地段基准地价(楼面地价)的10%缴纳土地出让金。
前款所指的该地段的基准地价(楼面地价)根据市政府公布的市区基准地价确定。
五、本办法实施后签订销售合同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出让土地),按规定期限后上市交易的,按财税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与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交易税费按规定缴纳。
六、对规定期限后虽不上市交易但要求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的,可按本办法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七、本文件下发后经市或县级住房保障部门同意的部队、院校、大型企业等单位新增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在其有批准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补办出让并上市交易的前提下,适用本办法。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