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设项目规划公示操作办法
【发布日期】2009-1-19
各规划分局:
现将《宁波市建设项目规划公示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本办法于2009年2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宁波市建设项目规划公示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的监督管理,强化公众参与,切实保障国家和公众利益,规范建设项目的规划行政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宁波市规划局推行“阳光规划”的实施意见》、《宁波市规划局关于对城市建设项目实行规划公示的通知》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各县(市)规划局可根据本辖区规划管理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规划公示是指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公开政务,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并对此作出信息反馈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公示项目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行政许可期限。
第五条 公示项目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或暂不宜公布的有关内容,须经保密部门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公示。
第六条 规划公示中的公众意见应作为修改和完善规划方案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 建设项目规划公示
第七条 建设项目规划公示分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两个阶段。
第八条 批前公示包括以下两个阶段 :
(一)在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前。
(二)在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前。
第九条 应当进行批前公示的项目类型包括:
(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或专家评审或部门会审,认为可能对相邻建筑或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居民可能有异议的建设项目。
(二)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公示的项目。
(三)规划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公示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条 规划选址及规划设计条件阶段批前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地址、用地性质、用地规模、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二)建设项目的主要图纸、建筑退界线、用地红线和其它规划控制线以及出入口等。
(三)信息反馈的方式及监督电话。
(四)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阶段批前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主要建筑功能)。
(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剖面图、主要效果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筑间距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等的准确尺寸。
(三)信息反馈的方式及监督电话。
(四)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十二条 批前公示方式有现场公示、展示厅公示、网站公示、新闻媒体公示。
第十三条 批前公示期限应当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一般的广告、门面装修、临时建筑及配套市政工程项目除外),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对其进行批后公布。
第十五条 批后公布的项目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地点、规划总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主要效果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及其它规划控制线的准确尺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号、监督、咨询电话等内容。
第十六条 批后公布的方式包括:
(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在规划网站上进行公布。
(二)在施工现场悬挂《宁波市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公布牌》。
第十七条 批后公布期限为: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30日内至建设项目规划竣工确认合格之日止。
第三章 公示后反馈信息收集及处理
第十八条 公示后反馈信息的收集主要采用来函、来电和回收意见表的形式,有关意见和建议应在公示期限内提供给公示的组织单位。
第十九条 公示的组织单位根据建设项目批前公示的反馈信息,依照有关规定,按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采纳。
(二)有利于改进设计方案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予以充分考虑。
(三)无法采纳或难以采纳的,规划部门应予以说明,并及时告之相关利益人。
(四)有书面听证要求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是否需要召开听证会。
公示组织单位综合考虑各类反馈信息,对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设计条件及设计方案提出修改意见。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公示的一般流程见附录一。
第二十一条 公示相关资料的名称及标准格式如下,各分局可结合实际情况作相应更改:
(一)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公示通知书。(附录二)
(二)建设(工程)项目批前公示通知书。(附录三)
(三)建设(工程)项目批后公布通知书。(附录四)
(四)建设项目批前公示公众意见表。(附录五)
(五)建设项目批前公示意见汇总表。(附录六)
(六)规划公示报批单。(附录七)(主要针对网上信息公示、地图发布等)
(七)宁波规划网信息上传联系单。(附录八)
第二十二条 公示牌制作的资料来源,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批前公示由建设单位提供下述资料:总平面图(电子图);建筑单体平、剖面图(电子图);效果图(电子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公示期限、建设地点等基本信息。
(二)批后公布由建设单位提供下述资料:已批准的总平面图复印件(电子图);建筑单体平、立、剖面图(电子图);效果图(电子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示牌由宁波市规划与地理信息中心或其他单位制作。其制作标准格式见附录九、附录十。
第二十四条 公示牌的尺寸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户外公示牌一般规格:批前公示1m×1.3m,进社区公告栏张贴的公示牌尺寸视现场情况而定。
(二)批后公示3m×5m(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2m×3m(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00平方米)。
(三)小样板尺寸:0.3m×0.4m。
第二十五条 公示组织单位现场公布时,公示牌一般应高于地面1米,设置地点由公示组织单位指定并经规划部门认可。
公示牌在公示期间应保持整洁、清晰和完整。如有损坏、丢失,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重新制作。
第二十六条 公示资料应妥善保管,包括:公示通知书、公众意见表、公示意见汇总表、公示现场照片、公示小样版、听证会笔录、规划公示报批单、例会(专题会)纪要、其他(以上资料可根据公示的具体情况而定)。
批前公示的资料在建设项目的规划行政许可前由项目经办人管理,建设项目的规划行政许可后和其他审批资料一并归档;批后公布的资料待资料齐全后归原许可证档案;涉及网上信息或地图发布的公示资料由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批前公示前,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协助公示组织单位主动联系辖区街道和居委会,介绍项目的具体情况,并和街道、居委会一起做好公示的准备工作和相关利益人的调解工作;相关利益人反馈的书面信息,可统一交给居委会,由居委会一并交给公示组织单位;若需履行听证程序,可商街道、居委会做好居民的授权委托等工作,并确定听证地点、时间,会场布置、秩序维护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对审批内容进行调整的,一般不予调整,属特殊情况的,调整后的所有内容应在项目的建设现场进行公示。公示程序参照批前公示进行,产权已出售的项目应由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并提供业主的全部反馈意见。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规划局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