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建委(房产管理局)关于市三区实施廉租住房保障扩面工作有关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2-18
宁波市市建委(房产管理局)关于市三区实施
廉租住房保障扩面工作有关事的通知
海曙、江东、江北区住房保障中心: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113 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进一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现就市海曙、江东、江北三区(以下简称市三区)实施廉租住房保障扩面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市三区住房保障中心发布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公告之日起,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上年度(申请前12个月)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扩大到45﹪,且住房建筑面积小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的家庭,经核准符合条件的,从核准的次月起享受廉租住房政策。 《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甬政发〔2007〕8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中,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新标准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在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未公布新标准前,仍按原公布的标准执行,新标准公布后即按新标准执行。
三、至申请之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户口在父母或子女住房处满三年及以上,父母或子女住房尚在且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市统计局统计的本市住房建筑面积平均水平的,住房建筑面积及人口应与父母或子女合并计算。户籍分立和单独居住的,其住房建筑面积及人口也应与父母或子女合并计算。 《关于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指导意见》(甬建发〔2008〕132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文件中“三、家庭人口与建筑面积计算”第(二)项建筑面积计算第6点之规定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停止执行。
四、保障面积标准、保障形式、户的认定、家庭人口计算、建筑面积计算、受理时限、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认定、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配租住房租金标准、租金减免标准等除前款规定外仍按《管理办法》、《宁波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办法》(甬政办发〔2008〕202号)、《关于公布廉租住房有关租金标准的通知》(甬建发〔2007〕378号)、《指导意见》和各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