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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实施办法(暂行)

日期:2017-09-12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221次 [字体: ] 背景色: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实施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09-3-5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监狱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工作,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颁布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二○○九年三月五日

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工作,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已建成的工程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国农办〔2008〕1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省级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山区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项目建成的各类工程(以下简称“农发工程”)。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参照国家有关灌区水利工程管护规定执行。

第三条 农发工程管护按照“建管并重”、“谁受益,谁负责”、“以工程养工程”以及“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等原则进行运行管护。

第四条 农发工程管护是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之一,市、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省监狱管理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农发办”)应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农发工程管护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二章 工程管护范围

第五条 农发工程管护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水利工程:小型水库、山塘、溪流护岸、拦河堰坝、灌排站、机电井及其配套设施等;灌排渠道及配套建筑物;节水灌溉工程及配套设施等。

(二)农业工程:农田机耕路、机耕桥;用于良种繁育和技术推广的仓库、晒场等农业工程设施和配套设备。

(三)林业工程: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及配套工程设施等。

(四)其他工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农发项目区公示牌、农发工程标志等。

第三章 工程管护主体

第六条 根据受益范围和受益对象,合理确定农发工程管护主体。

(一)受益范围跨乡镇的水利工程,由县级水利部门直接负责或委托所属工程管理单位进行管护;用于良种繁育和技术推广的仓库、晒场等工程设施和配套设备,由县级农业部门直接负责或委托所属农技推广单位进行管护;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及配套工程设施,由县级林业部门直接负责或委托所属林业管理单位进行管护。

(二)受益范围跨行政村的水利工程,由乡级水利管理单位直接负责或协助村民委员会进行管护;受益范围跨行政村的农田机耕路等以及农发项目区公示牌、农发工程标志,由乡级有关单位直接负责或协助村民委员会进行管护。

(三)受益范围明确为某一行政村的,项目工程由村民委员会直接负责或委托受益范围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进行管护。

(四)已明确归属个人(企业)管理的喷滴灌设备、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农田防护林、经济林(果园、茶园、桔园、竹园)等,由受益农户(企业)负责管护。

(五)鼓励利用市场方式确定管护主体。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村民委员会征求受益农民代表同意的前提下,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业主负责制等多种方式落实农发工程管护主体。

(六)按照“村民自治管理”的原则,有条件的地方应引导和帮助受益农民按照受益范围,以灌区或项目区所在乡、村为单位自愿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农发工程管护协会,负责统一管护项目区水利、农业和林业等各类农发工程。

第四章 工程管护经费

第七条 农发工程管护经费的筹集:

(一)县级农发办按照土地治理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山区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项目年度计划中财政资金总额的1.5%比例计提工程管护经费,在县级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专项用于农发工程管护(含自然灾害损毁工程修复)。

(二)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农发工程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的收入,优先保证用于农发工程管护。

(三)鼓励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筹集管护资金,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安排农发工程管护补助资金;乡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通过从集体收益中安排或在工程收益中按适当比例提取;建立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农发工程管护协会,采取“村民一事一议”等形式,积极筹集管护资金,用于农发工程管护。

第八条 农发工程管护经费的管理:

(一)农发工程管护经费由县级农发办统筹安排和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当年结余经费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二)通过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他形式筹集的管护经费,根据实际情况可由乡级政府有关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管理。

第九条 农发工程管护经费的使用范围:

主要包括在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公益性农发工程及设备的日常维修以及遭受自然灾害损毁需修复的工程、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

农发工程管护经费不得用于购置车辆、发放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补贴等行政事业费开支。

第十条 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护和产权已明确归属个人(企业)负责管护的农发工程,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其自行解决。

第十一条 农发工程管护经费的使用申报和审批:

由农发工程管护主体提出用款计划申请,经所在村民委员会和乡级政府审查同意,报经县级农发办审核批准后,依据批准的用款计划,按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资金。省财政厅(农发办)负责对工程管护经费审批和使用情况的定期检查监督。

第五章 工程管护责任

第十二条 各类管护主体应按照有关部门行业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认真开展管护工作,保证农发工程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

第十三条各类管护主体应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取有关费用,不得擅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工程权属改变需报县级农发办批准。

第十四条通过承包、租赁、拍卖、业主负责制等市场方式取得农发工程管护权的管护主体,除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依法管理经营,为项目区农民提供优质良好服务外,还必须服从政府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并接受项目区乡、村各级组织和县级农发办的监督。以财政补贴方式购置的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应优先保证为项目区提供良好服务。

第十五条县级农发办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建管结合的要求,鼓励和支持管护主体提前介入工程设计和建设过程的相关环节,为农发工程管护奠定良好基础。

(二)农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与管护主体及时办理工程登记移交手续,明确管护主体职责,落实管护责任和义务。

(三)在县级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下,研究制定和完善农发工程的各项管护标准和具体制度,加强对管护主体工程管护的指导与监督,主动帮助管护主体解决管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搞好农发工程运行的监测评价工作。

(四)配合项目区乡级政府认真做好农发工程管护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确保工程管护资金真正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管护主体,县级农发办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提交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农发办、省监狱管理局农发办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财政厅(农发办)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09-3-2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09]20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一)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步伐。2009年,廉租住房全省要基本实现城镇低保标准1.5倍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已经实现这一目标的城市,要扩大到城镇低保标准2倍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全年要新开工300万平方米以上,基本满足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住房困难家庭购租需要。

(二)健全廉租住房为主的住房保障模式。坚持实物配租与货币补贴相结合,逐步提高实物配租比例。2009年,城市低保家庭无房户、一至二级残疾人、孤寡老人、军烈属及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住房保障对象,要基本落实实物配租。努力扩大廉租住房覆盖面,已实现低保标准2倍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的城市,可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有条件的城市,可逐步推进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接轨。

(三)改进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完善“租售并举“、“先租后买“、“租买结合“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模式,着力解决既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又购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的“夹心层“家庭的住房困难。鼓励试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化补贴办法,将经济适用住房补贴由暗补转为明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必须优先满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要。经济适用住房富余的城市,也可将经济适用住房调整为廉租住房或经济租赁住房。

(四)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住房保障的支持。切实加强和改善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和服务。对经营困难的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5%或以上的变更,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在最低工资标准以上按实确定的变更,可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和职工可贷额度。积极利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支持廉租住房建设,开展向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贴息的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将部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

(五)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土地、资金和税费减免政策,切实加大地方财政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的投入,大力推进住房保障项目建设。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优先保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土地供应,将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列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执行情况的评估考核。积极探索保障性住房市场采购制度,有条件的城市可采取公开采购方式,购买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或中小户型二手住房用于保障性住房。也可以由城市政府出资租赁商品空置房或存量房,弥补廉租住房房源的不足。

二、积极帮扶城市其他住房困难家庭改善居住条件

(六)加大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力度。加强旧住宅区整治改造规划编制,整治改造规划要注重旧住宅区居住群体的权益维护、存量住宅使用效能的充分利用、旧住宅区的有机更新,及历史文化和地方传统风貌特色的保护。突出抓好旧住宅区环境综合整治、房屋维修养护和非成套房改造、设施设备配套、建筑节能及供热采暖设施改造,完善旧住宅区功能,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七)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其他住房困难家庭解决住房问题。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扶持“原则,因地制宜,逐步解决既不属于低收入住房保障范围,又购买不起普通商品住房的“夹心层“家庭的住房困难。在房价收入比较高的城市,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城镇居民家庭,各地可探索实行限价商品房制度、经济租赁住房制度,也可以采取发放住房租金补贴、购房补贴等办法,为他们购租中小户型的普通商品住房提供一定的帮助。具体由当地政府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自主决策。

(八)加强专项过渡性用房建设。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城市政府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相对集中建设专项租赁住房,解决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的居住问题。强化用工单位责任,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安全和卫生条件的居住场所。外来农民工数量较多、房源紧缺的城市,要建设一批农民工公寓。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在规划建设时应当充分考虑农民工生活配套设施用房,多途径、多方式解决农民工居住问题。

三、着力营造良好的住房消费环境

(九)落实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的税收、信贷优惠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鼓励普通自住型、改善型住房消费的信贷优惠和税收减免政策。凡当事人申请贷款购房,经查询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系统,其名下现没有以买受形式取得的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登记记录、商品住房预售合同备案记录、及已受理的商品住房买卖登记申请的,原则上可视为首次购买住房,给予享受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优惠政策。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

注意引导和促进合理的住房建设和消费,继续贯彻落实和完善住房供应结构调整政策,加强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宅建设。积极采取财政贴息、信贷优惠等政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已出台的有关房地产市场税收优惠政策,努力减轻购房者购买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的负担。

支持金融机构推进房地产信贷产品创新和担保方式创新,扩大住房消费信贷市场。鼓励城市政府根据市场变化,因地制宜采取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最高贷款额度等政策措施,支持和促进住房的流通和消费。

(十)引导房地产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积极引导企业把调整开发经营策略、加强管理、塑造品牌、稳健发展放到更加突出位置,加强房地产投资、开发节奏和产品调整,强化诚信和社会责任意识,着力提高住房品质,提升服务水平,提高核心竞争力。房地产企业要根据市场变化和需求,理性开发销售,充分考虑市场接受程度,主动采取措施,合理确定和调整价格,促进市场成交。要着力防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纠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住房销售价格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各地要做好化解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通过协商、调解或法律途径解决。

(十一)规范和完善房地产市场。继续完善住房一级市场,进一步活跃二手房市场,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发展中介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协调发展。要加强房地产一级市场的调控,科学合理地确定和把握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开发时序,不断改进和完善土地出让方式,保证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的持续和稳定。加大地方财税优惠、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活跃二手房市场,大力支持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十二)稳步推进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在确保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鼓励推行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对原规划用于拆迁安置房建设的土地调整为公开出让土地的,其出让收入扣除规定的费用后,用于拆迁安置土地的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鼓励加大拆迁安置房源政府购买力度,商品房供应充足、安置房尚未开工建设以及拆迁户较多的城市,可通过公开招标等采购方式,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用于拆迁安置。

四、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业投资发展环境

(十三)努力保障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常的资金需求。引导支持资信条件较好的房地产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鼓励通过股权合作、上市等多渠道筹集开发资金。搭建银企对接互动平台,进一步引导和支持在浙金融机构,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同时,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商业银行要加强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对项目较好、但资金运作暂时困难的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研究落实调整房地产有关税费征缴时序和节奏,适当延长开、竣工期限等措施,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正常运转。发挥房地产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加强非法集资风险排查,严厉打击违规吸纳社会资金等涉嫌非法集资活动。

(十四)推动房地产业转型升级。鼓励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创新,以骨干企业为龙头,与大型部品生产企业、科研单位组成产业联盟,加快研发和推广节水、节能、节地、节材和绿色环保技术,提高住宅产品的品质和科技含量。

鼓励企业采取合作开发、股权收购、企业合并等多种方式联合重组,实现“强强联合“或“以强带弱“。支持基本面尚好、因资金运转或项目销售出现一时困难的企业开展企业互助或进行有序重组。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有关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

继续抓好康居示范工程,积极开展住宅性能认定,加强部品基地建设,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和科技等多种手段,积极推进住宅产业化进程。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可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购置符合国家规定相关优惠政策目录,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相应的财税支持政策。

(十五)提高政府对房地产业发展的引导和服务水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跟踪、深入分析房地产业的发展趋势,切实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引导行业和企业健康发展,提升服务水平。加强对房地产行业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建立政企帮扶联系制度,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解决开发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

五、进一步强化政府的保障、调控和监管职责

(十六)进一步统一思想、落实责任。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从改善民生和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大局出发,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坚持“加强保障、稳定市场、促进发展“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的保障、调控和监管,提升房地产的民生保障功能,发挥房地产业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肩负起责任,健全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调控监管工作机构,确保工作经费。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切实把加强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十七)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新闻宣传部门要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突出稳定预期、稳定市场、稳定社会的主题,重点加强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宣传,加强市场经济风险意识的宣传教育,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十八)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完善住房保障定期报表制度,加强住房保障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分析和管理。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市场监测分析机制,重点关注市场成交量动态变化,努力增强政府调控的预见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十九)做好市场监管与维稳工作。进一步健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和房地产项目资本金制度。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与银行等单位加强合作,完善商品房预售、二手房交易资金的监管政策和制度,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用于相关工程建设,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严格规划设计、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管理,加强房地产项目工程款结算、农民工工资发放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制订房地产市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切实防范相关群体性事件,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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