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撤销房改相关程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4-24
各相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出售公有住房若干政策问题解答(十一)”的通知》(杭房改办〔1996〕44号)第3条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实际工作中撤销房改的相关程序,确保正常的房改工作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撤销房改的情形:
(一)申请房改时承租人已死亡,但隐瞒事实仍以该承租人名义参加房改的;
(二)申请房改时承租人已离异,但隐瞒事实使用原配偶的工龄参加房改的;
(三)申请房改时使用伪造、涂改的身份证、租赁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或伪造、冒用相关单位公章参加房改的;
(四)申请房改时存在其他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违反房改政策的行为的。
二、无本通知第一条所列情形,或撤销房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市房改办可作出不予撤销房改的决定。当事人存在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撤销房改的基本程序:
(一)撤销房改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区房改办提交书面申请,并如实说明申请房改时的相关事实情况。
房屋原属单位自管房的,向原产权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原单位因改制、破产等原因已不存在的,向继续承受原单位权利义务关系的主管部门,或原单位的现托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二)区房改办或相关单位核实事实情况后,向市房改办提交撤销房改的书面报告。
区房改办或相关单位未收到撤销房改申请,但已查明相关事实情况的,可直接向市房改办提交书面报告。
(三)市房改办经审核后,向区房改办或相关单位作出撤销房改的书面决定,同时抄送房屋和土地权属登记机构以及契税征管部门。
(四)房屋和土地权属登记机构、契税征管部门注销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契证。
(五)撤销房改申请人接到区房改办或相关单位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原承租人拒绝或不按规定期限办理手续的,由区房改办或相关单位对应退购房款进行提存或专户保存。
(六)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收回房屋使用权,或与原承租人重新建立租赁关系,或按规定变更承租人。
四、原承租人的利害关系人因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情形申请撤销房改时,应当向区房改办或相关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如实说明事实情况的书面申请;
(二)原承租人的死亡证明;
(三)撤销房改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以及能够证明其与原承租人之间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原承租人或其原配偶因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申请撤销房改时,应当向区房改办或相关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如实说明事实情况的书面申请;
(二)原承租人及其原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离婚证明;
六、除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所列情形外,有关组织或人员可针对其他需撤销房改的情形向区房改办或相关单位进行举报,并配合调查。
七、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无法撤销房改及恢复产权的,申请人提交相应材料后,可变更房改审批:
(一)原产权单位因破产、改制等原因已不存在的,需提供相应的破产、改制文件,或有关单位出具的已破产、改制证明;
(二)房改房已转移给第三人的,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产权转移证明材料;
(三)房改房已拆除灭失的,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等材料。
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