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对<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容积率、建筑面积等指标的补充解释
【发布日期】2010-3-1
一、容积率系指在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为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计算;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除遵守《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外,还应按照本解释执行。
建筑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通过架空、填充等装饰装修手段规避层高限制。
二、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3.6米。跃层式住宅起居室(厅)、低层住宅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以及住宅坡屋顶部分除外。
三、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层高不宜大于4.9米。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
四、商业用房层高不宜大于6.1米。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
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用房,以及电影院、体育场馆、展示厅、报告会议厅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五、仓储、工业厂房等建筑物层高不宜大于8米,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六、每套住宅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露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0%;商业、办公、酒店建筑的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层建筑面积的15%。此外,阳台进深不应大于1.8米,低层住宅、退台式建筑阳台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七、飘窗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不得小于0.45米,且凸出外墙宽度不得大于0.6米。
八、除建筑入口雨篷外,建筑附属构件(如空调板、花池、构造板等)的进深不宜大于0.6米,且连续长度不应大于1.8米。住宅建筑不允许设置除结构构件以外的附属构件。
九、除避让、对接市政公共地下空间外,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不应高于室外地坪1.0米;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大于1.0米时,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面高于室外地坪部分按地上建筑的规定进行退距管理。
十、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突破本解释或出现难以界定的情况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其方案的合理性,专家论证结论作为方案审查的参考依据。
十一、本解释自2010年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