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于开展房地产交易秩序综合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4-30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工商新政管理局、南京市物价局
各有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拟于近期对全市房地产市场进行一次综合检查。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本次检查工作的目的为对所有在建的商品房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整治,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净化市场环境,健全市场监督管理机制,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重点检查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存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人为制造房源紧张、哄抬房价、价格欺诈、无明码标价、炒卖房号、制造虚假旺销氛围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查处无照或超越经营范围非法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查处商品房销售中违法广告、商业贿赂、合同欺诈等违规违法行为。
二、组织领导:
房地产市场综合检查工作由市住建委(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以及三区两县相关部门组成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次综合检查的组织及实施。
检查小组组长:郭宏定
副组长:王之熙、周奇、潘文辉
领导小组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设立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潘文辉担任,副主任由蔡熹蔚、邬顺弟、叶福良、乔晓明、王阳担任。
办公室设置7个检查组。分组情况如下:
综合保障组:组长:胡俊成。成员:谢宁、李炳琦、王红红、邓益清。负责各组联络协调、接待投诉、汇总面上情况、撰写检查简报、阶段性汇报总结等材料。
江南八区组:组长:曾新骏。成员:陈云、万丽华、胡高生、董军、吴明、韩文、熊茂林、周建生、蒋兵、包江亭、毛景春、周风、董富龙、张义胜。负责南京主城区,特别是河西、仙林等片区检查工作的组织。
江宁区组:组长:高东友。成员:赵斌、濮飞、王军、陈维发,负责本区域内检查工作的组织。
浦口区组:组长:张怀建。成员:许杨、余春华、葛文俊、刁营锁,负责本区域内检查工作的组织。
六合区组:组长:韩三平。成员:罗晓明、汪海燕、张超、黄蒲荣,负责本区域内检查工作的组织。
溧水县组:组长:罗勇。成员:路红军、郑生华、赵孝明、陈开进,负责本区域内检查工作的组织。
高淳县组:组长:杨小飞。成员:赵益民、胡巧龙、吴昌龙、高建民,负责本区域内检查工作的组织。
三、检查对象及范围
全市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销售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在售项目。
四、时间及安排
本次检查工作时间为5月1日~6月10日,分自查自纠、综合检查、企业整改和处罚四个阶段进行:
(1)自查阶段:时间为2010年5月1日~5月10日。由开发企业对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填写相关表格,并对查出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于5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上报市及各区县检查组。各检查组汇总检查情况,上报市检查工作办公室。确定第二阶段全市抽查范围。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并向全社会公布。
(2)综合检查阶段:时间为5月11日~5月20日。由各检查组分组分片依据检查内容对市及各区(县)商品房销售(代理)机构的销售现场及销售行为进行抽查。对查出的问题,立即按相关规定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对商品房销售中违规情节严重的立即下发停盘整改通知书。
(3)企业整改阶段:时间为5月21日~5月30日。企业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对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真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及结果上报各检查组。
(4)处罚阶段:时间为5月31日~6月10日,对拒不整改的企业,将研究从严查处的办法,直至取消其开发企业资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将其不良记录载入南京网上房地产诚信档案系统。
五、检查内容
严格按照住建部建房53号文件要求确定检查内容,全面开展预售商品住房项目清理,重点针对开发企业以下行为进行检查:
(1)开发企业是否存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费用的违规行为。
(2)开发企业是否在取得预售许可证的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和每套房屋价格;是否做到明码标价、一套一标;现场公示的销售价格与预售方案申报的价格及网上房地产系统公示的价格是否一致。
(3)开发企业是否存在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是否存在以区域垄断、价格联盟等方式炒作房价或有意囤积房源的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各种形式的拒售行为; 是否存在擅自抬价、频繁调价的行为。
(4)实行代理销售的商品房项目,是否存在炒卖房号,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等违规行为。
(5)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中是否使用示范文本合同并通过房地产网上系统打印商品房认购协议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企业拟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文本及格式条款是否在网上公示并在售楼现场予以明示;合同中是否存在单方面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的不公平条款;是否对商品房质量性能、物业会所、车位等设施归属,交付使用条件及其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约定;是否存在将归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配套设施占为己有的行为;是否在认购协议或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明确注明购房人所购房屋的土地或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权等权利瑕疵;是否将《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作为合同附件。
(6)开发企业是否在售楼场所明示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共有共用部位明细表、商品房预售方案、商品房预售合同、各幢房屋销控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销售人员岗位证;销售代理机构是否明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南京市房地产经纪企业备案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书。
(7)开发企业发布房地产广告内容是否存在虚假不实内容,是否承诺售后包租和返本销售,广告中明示及承诺的内容和事项是否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
(8)开发企业是否实行购房实名制,所退房源是否全部通过退房摇号程序公开销售。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否全部纳入监管账户,是否存在挪用预售资金的行为。
六、检查要求:
1、领导重视,提高认识。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次检查工作的重大意义,在人员安排、检查时间上加以保证,严格按照检查要求量化指标、分项点评,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2、精心组织,周密计划。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进行自查,并按规定时间上报自查整改报告。各区县要对辖区内的销售项目认真进行检查并积极配合开展抽查工作,做好检查纪录。各检查组对违规情节严重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进行停盘处理,并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视检查情况进行复查和回访,杜绝检查工作中的漏洞,确保此次专项检查的质量和效果。
3、认真梳理,拟订措施。对查处的共性问题,要认真加以剖析,实事求是地分析产生的原因,提出对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市场监管、市场信誉等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从制度上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
特此通知。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