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政策法规 >> 房产政策

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7-09-07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138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5-10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房管〔2010〕148号

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为了加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系统档案的规范化管理,现将《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五月十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及其直属单位档案的科学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开发利用各类档案,充分发挥档案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和《上海市档案条例》,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市房管局及其直属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或部门管理和利用档案的,适用本暂行规定。

各区(县)房管局及其直属单位的档案管理机构或部门参照本暂行规定制订本机构或部门的专业档案管理细则,并报市房管局档案管理机构备案。

本暂行规定所称档案是指市房管局及其直属单位在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表册、卡片、电子文档、声像、实物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档案的种类包括文书档案、专业档案、会计档案、科研档案、基建档案、设备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和实物档案等。

第三条 档案应根据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到完整保管、科学整理、有效利用。

二、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市房管局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暂行规定的实施。

市房管局机关各处室及其直属单位制订所属房管业务的文件材料的管理细则,需经市房管局档案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共同实施。

第五条 市房管局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行使市房管局机关档案室的职能;

(三)负责制订本机关及其直属单位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四)集中统一管理本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档案。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利用工作,负责组织档案的理论研究工作;

(五)负责档案的信息化工作并制订相关的信息化标准;

(六)对本机关及其直属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各区(县)房管局及其直属单位房管专业档案管理工作实行业务指导,并定期对专(兼)职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三、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六条 市房管局及其直属单位在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由其职能部门在业务办理完毕后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定期交市房管局档案管理机构集中管理。移交时,应制订档案移交目录,经双方确认签字。

第七条 文件材料应当根据《上海市住房保障和和房屋管理局档案分类目录》,按照收集齐全,整理完整,排列有序的要求归档。

第八条 电子文件目录应与实体文件同时归档,影像文件也应及时归档。

第九条 市房管局档案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接收档案,并负责保管和利用:

(一)市房管局机关各处室在业务办理完毕后,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在一周内向市房管局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二)市房管局直属事业单位在业务办理完毕后,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满二年向市房管局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条 市房管局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配置适宜保管档案的专门库房和设施,采用现代先进技术设备,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接收、整理、保管档案,防止档案的破损、褪色、霉变和散失。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凭身份证、工作证和介绍信等合法有效证明,可以查阅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第十二条 市房管局档案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档案的鉴定工作。

第十三条 市房管局档案管理机构应准确统计档案、资料的收进和移出、全宗和案卷数量、利用等情况,及时向市房管局报送档案管理工作基本情况。

四、奖  惩

第十四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的轻重由市房管局及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移交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移交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实物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实物的;

(三)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四)其它未尽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房管局及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五、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实施。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WAP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