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查询家庭住房登记记录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6-12
成房发〔2010〕41号
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房地产信息中心,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10〕83号)等文件,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人)住房认定标准,现就个人住房贷款查询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信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需查询借款人家庭在我市五城区(含高新区)的住房登记记录信息的,由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负责查询;需查询其他区(市)县的住房登记记录信息的,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具备查询条件的区(市)县,应向当地金融机构通报相关情况。
二、房产管理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对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住房登记记录信息进行查询。
三、借款人申请查询时,应提供借款人身份证明和贷款人出具的查询通知单(见附件1);贷款人申请查询时,应提供查询通知单、借款人的授权书(见附件2)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房产管理部门按照查询通知单的需求进行查询。
四、房产管理部门对查询结果应出具《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信息证明》(见附件3),对借款人家庭成员名下在拟购房所在地的住房地址、建筑面积、用途、房屋结构、登记(备案)时间、产权人(或买受人)、查询时间等情况进行说明,无查询结果的应注明“无查询记录信息”。
五、《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信息证明》用于贷款人审查借款人住房贷款之用,不得他用。贷款人可通过登录成都市透明售房网(网址http://www.funi365.com)对《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信息证明》内容进行核实。
六、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住房信息查询管理工作,健全查询制度,严格按规定进行查询。对提供虚假查询信息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1.查询通知单
2.授权书
3.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信息证明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