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2-6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各区、县房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销售管理,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宏观调控政策及我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津政发〔2011〕2号)的文件精神,现将有关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领取新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时,必须在《新建商品房销售方案》(见附件)相关栏目中填报每套房屋的销售单价上限。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并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后10日内,应当按照《新建商品房销售方案》中填报的内容,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及每套房屋的销售单价上限。市国土房管局同时将每套房屋的销售单价上限在天津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上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时,不得高于公布的销售单价。
三、房屋销售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如对销售单价上限进行上调,需将调整后的销售价格重新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四、市国土房管局将调整并备案后的每套房屋销售价格上限于2个工作日内重新在综合信息网上公布。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备案后的销售单价上限于2日内在销售现场重新公示,未完成重新公示之前,每套房屋销售单价仍以原现场公布的价格为准。
六、市国土房管局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成交价格进行实时监测,对销售现场进行定期巡查,并开通市、区两级举报电话。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房源信息以及高于公示的销售价格对外销售或发布虚假信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关闭该项目商品房合同网上打印功能。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商品房销售方案》
二〇一一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