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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7-09-01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96次 [字体: ] 背景色: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3-16

渝工商发[2011]7号

各区县局、直属局,有关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房地产广告在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引导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 房地产广告中一些不规范的问题也较为突出,一些房地产商利用广告对价格、环境、配套设施,面积等内容作夸大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反响强烈,这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

(一)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如虚构房源,或将已售房源用作广告等。

(二)房地产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发布预售广告。发布预售房地产广告,必须载明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号。

(三)房地产广告对地理位置、配套设施、环境的描述应当清楚、明白,属于规划或建设中的项目,应在广告中注明“规划中”、“建设中”。不得向购房者承诺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根本无法兑现的环境及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等。

(四)房地产项目名称应当与规划、建设、国土等房地产开发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文件一致。

(五)房地产广告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和广告语言管理规定。不得出现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容;不得在广告中使用内容低俗的用语和图像;不得以“炫富”为噱头哗众取宠;不得使用生造的词语和滥用繁体字;不得利用重大政治事件和言论作为广告创意元素。

(六)房地产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如最好、最佳、唯一、第一、首席、楼王、极品、冠军、绝版、无可替代等用语。

(七)除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外,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如销量方面数据、满意率、市场占有率等排序内容。

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八)房地产广告不得违反房地产项目规划建设批准要求,明示或暗示可以进行内部插层等改造内容,对赠送面积的表述应当科学准确。涉及面积表述的应表明是建筑面积或是使用面积;对依法减半计算面积的, 以及属于公共区域面积等,不得宣称赠送。如“买一层送一层”、“买一房送一间”等。

(九)房地产广告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的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能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

(十)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销售价格,并明示价格的有效期;标明起点价格的,应同时清楚标明最高价格。起点价格和最高价格标注的位置、字体、大小、比例应该一致。

(十一)房地产广告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或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如“即买即租”、“带租约销售”、“一铺富三代”、“投资避风港”等。

(十二)房地产广告中应当标明忠告语“本广告仅作参考,广告中具体确定的内容可作为购房合同附件”。推销境外房地产项目的广告,还应当标注忠告语“购买境外房地产项目有风险,购房者应当事先了解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购房政策”。

二、全面落实规范要求

(一)本通知所提出的房地产广告发布规范,是对国家有关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要求的具体化。既是我市房地产广告经营,发布的行为准则,也是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房地产广告的准则。各房地产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要认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并自觉遵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主动搞好宣传、培训,引导房地产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依法按规范发布广告,并认真贯彻落实好本通知的要求,加强日常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行为。

(二)各区县局、直属局要按照上述规范要求, 即日起集中开展一次房地产广告专项清查行动。一是要加强对报刊、电视、广播、网络媒体的监测; 二是要加强辖区发布的户外广告、印刷品广告(含房地产项目施工围挡、居民小区)的巡查; 三是要严格按照“三性审查”要求审查户外房地产广告。在专项清查行动中,要及时处理违法违规房产地广告发布行为,对违法情节轻微的房地产广告,责令广告经营单位、房地产企业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立案查处。同时,要加强信息反馈,每月报送一次房地产广告监管情况,典型案件要及时上报。市局将加强对房地产广告整治情况的督查,对整治工作不落实,违法房地产广告未及时查处的,将追究辖区监管人员责任。

(三)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进一步强化广告经营自律和内部管理,全面检查各项广告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依法履行广告审查义务,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各广告经营者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真查验有关证明材料,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各新闻媒体单位主管广告业务的负责人对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领导责任,广告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广告发布的终审、把关负直接责任,广告审查人员对广告内容的审查负具体责任,各方面都要严格把好房地产广告发布的审查关。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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