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0-31
津国土房用〔2011〕417号
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国局、土地交易中心、土地整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发〔2011〕12号),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用地有偿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由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除可以实行划拨供应外,还可以采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供应。
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的,由市国土房管局或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主体负责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规划、发改部门有关批准文件、土地权属证明、地价评估确认结果,编制供地方案报批。其中区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协议出让,按照规定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由市土地整理中心或区县土地整理储备机构负责委托出让。
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供应的,由市国土房管局确定的建设主体负责申请,天津土地交易中心负责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有偿供地方案,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批。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