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1-22
京财税〔2011〕418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建委、房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和有关工作要求,经市政府批准,现就严格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税收秩序,堵塞税收漏洞,做好我市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申请权属转移登记前,遵循依法、自愿、公平、诚信原则,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并如实申报房屋成交价格。
二、在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中,对于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对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成交价格(以下简称“申报价格”)符合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的,按照申报价格征收税款;对于申报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核定计税价格征收税款,有正当理由的,按申报价格征收税款。
核定计税价格参照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确定。
三、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用房地产批量估价技术确定,并根据北京市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四、对于交易双方签定的不需网上签约的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协议等,按照上述第二条规定执行。
五、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相关法律、法规,公正、公平地组织实施经纪业务,加强对经纪从业人员的管理、教育。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房地产经纪规范和标准,诱导、协助交易双方出具“阴阳合同”等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
六、本通知自2011年12月10日起执行。以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时间为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通知》(京地税地〔2006〕302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