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屋征收中做好模拟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6-21
成房发〔2012〕36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旧城区改建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在房屋征收中做好模拟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于在房屋征收中做好模拟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旧城区改建实际,就房屋征收中做好模拟搬迁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基本原则)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应当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坚持阳光操作,充分尊重民意,广泛征求并充分考虑被征收人意见,将模拟搬迁作为房屋征收的重要环节。
第二条(征收主体) 市、区(市)县政府(以下简称征收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第三条(征收部门) 市、区(市)县房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包括发布模拟搬迁公告、拟订补偿方案、组织补偿方案论证、受理房屋征收信访投诉及法规政策的解释、宣传工作等。
第四条(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可委托征收主体确定的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受委托范围内开展工作,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启动方式)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屋征收年度计划,按照项目实施步骤和进度安排向征收主体提出启动模拟搬迁的申请。
第六条(发布公告) 征收主体同意启动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改造范围内发布模拟搬迁公告,公布模拟搬迁实施单位、模拟搬迁期限、改造范围、启动条件、工作步骤、咨询及投诉电话等相关事项。
第七条(调查登记) 房屋征收部门对居民的改造意愿进行调查,并对改造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登记结果和改造意愿调查结果应当及时公布,改造范围内居民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同意改造户数未达到改造范围内总户数95%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终止模拟搬迁。
第八条(初次评估) 同意改造户数达到改造范围内总户数95%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改造范围内居民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安置房屋及改造范围内房屋进行初次评估,协商期限不少于15日。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改造范围内居民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必须独立、客观、公正地按相关评估技术规范开展评估工作,严禁违规高评低估。
第九条(方案征询)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登记和评估结果拟定模拟搬迁补偿方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并以征收主体的名义在改造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改造范围内95%以上户数认为模拟搬迁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由居民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后的模拟搬迁补偿方案应当以征收主体的名义及时公布,提前搬迁奖励的期限从模拟搬迁补偿方案公布之日起开始计算。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模拟搬迁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备案。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项目所在地信访部门、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条(签订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在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模拟搬迁协议过程中,应当加强宣传解释,投诉中心应当主动介入,现场公布投诉电话,及时调查并妥善处置居民投诉。
第十一条(生效条件)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模拟搬迁协议的签订情况以及相应结果等在征收范围内及时公布。
模拟搬迁期限内,签订模拟搬迁协议的户数达到改造范围内总户数95%的,房屋征收部门可向征收主体申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模拟搬迁补偿方案即作为征收补偿方案,模拟搬迁协议生效并与征收补偿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签订模拟搬迁协议的户数达到100%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协议,不再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签订模拟搬迁协议的户数不足95%的,终止模拟搬迁。
第十二条(征收要件) 房屋征收部门向征收主体提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申请时,应当提交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规划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国土部门出具的拟征收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征收决定) 征收主体应当对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具备征收条件的应当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征收评估) 进行初次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结合市场变化情况,参照前期评估的查勘情况和测算结果,出具安置房屋及被征收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结果报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备案。
征收评估结果与初次评估结果出现差异的,被征收房屋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价格,安置房屋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价格。
第十五条(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征收主体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第十六条(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征收主体依法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指导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旧城区改建以外的其他房屋征收项目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