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互换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2-12-6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互换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房发〔2012〕137号
锦江、青羊、金牛、成华、武侯区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成都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互换暂行办法》已于2012年10月29日经第1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2012年12月6日
成都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互换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切实满足保障对象需求,解决其实际困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我市住房保障部门面向保障对象提供的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条 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成华区、武侯区(含高新区)范围内住房保障对象之间,因身体原因、家庭人员变化、子女就学、就业等特殊情况需要互换住房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我市保障性住房互换按照“统一平台、平等自愿、无偿互换”的原则进行。申请住房互换仅限于同类别保障性住房之间进行。
第五条 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管中心)负责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租赁互换的日常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中心(以下简称市住保中心)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简称产权型保障性住房)购买互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确有住房互换需求的租赁型保障性住房承租对象(以下简称承租对象),可持主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原住房租赁合同、住房互换意向书向市公管中心申请,进行住房互换意向登记。
第七条 市公管中心对提交的住房互换登记信息建立同类别租赁型保障性住房互换档案,并在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网上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布。公布信息应包括房源地址、户型、面积、房屋类别、承租对象姓名、联系方式、意向房源需求信息等。
第八条 承租对象可根据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网公布的相关信息寻找换房对象。自行达成住房互换意向的承租对象可持双方主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原住房租赁合同、住房互换申请书向市公管中心提出住房互换申请。
第九条 市公管中心受理互换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互换条件的,市公管中心与达成互换意向的承租对象分别重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并在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中,注销该承租对象在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网上的住房互换信息。
第十条 重新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原承租对象住房租赁合同的剩余租赁期限,租金按照换房后的住房租金计算。原属于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金减免范围家庭可继续享受租金减免政策。
第十一条 确有住房互换需求的产权型保障性住房申购人(以下简称申购人),可在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选房后,签订购房合同之前,持主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成都市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或《成都市个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合同履约确认书》、住房互换意向书向市住保中心申请,进行住房互换意向登记。
第十二条 市住保中心对提交的住房互换登记信息建立同类别产权型保障性住房互换档案,并在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网上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布。公布信息应包括已选房源地址、户型、面积、房屋类别、申购人姓名、联系方式、意向房源需求信息等。
第十三条 申购人可根据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网公布的相关信息寻找换房对象。自行达成住房互换意向的申购人可持双方主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成都市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或《成都市个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合同履约确认书》、住房互换申请书向市住保中心提出住房互换申请。
第十四条 市住保中心受理互换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互换条件的,应当出具《产权型保障房互换确认书》,并在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档案中,注销该申购人在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网上的住房互换信息。
第十五条 达成互换意向的申购人持《合同履约确认书》、《产权型保障房互换确认书》分别与开发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第十六条 达成住房互换意向的保障对象不得收取换房对象的任何费用,经查实收取换房对象费用的保障对象,将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
第十七条 区(市)县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